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县龙舟赛事活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参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加强长沙县龙舟赛事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参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县政府、各行政机关、镇(街道)组织的龙舟赛事活动。
第二条 龙舟赛事活动应当遵循弘扬传统文化,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精神文明的原则,确保龙舟赛事活动安全、健康、文明、有序进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龙舟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承办单位安全责任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承办地政府为赛事监督和检查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龙舟赛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龙舟赛事活动的组织和教育管理,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二)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对龙舟赛事活动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镇街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措施,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三)县公安机关负责龙舟赛事活动的治安管理,监督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维护现场秩序,处理突发状况及交通组织工作。
(四)县文旅局负责龙舟赛事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指导、技术指导和水上安全教育。
(五)县交通局负责龙舟赛事活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县交通局负责通航水域龙舟赛事活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水上执法部门在通航水域划定活动区域,维护现场秩序。
(六)赛事组委会负责对龙舟赛事活动进行全方位管理及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赛事相关事宜,保障赛事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条 举办龙舟赛事活动时,主承办方须成立龙舟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工作小组,制定赛事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安全意识,切实加强龙舟赛事活动安全监管,特别做好活动前检查和指导,抓好安全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龙舟赛事活动必须在安全水域范围内开展,禁止在依法划定危险水域开展龙舟赛事活动。
第六条 在龙舟赛事活动举办前,镇(街道)、文旅、公安、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七条 龙舟赛事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共同维护现场秩序。
第八条 龙舟应当服从公安、文旅、应急、海事和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现场管理。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
第九条 在龙舟赛事活动中,杜绝下列行为:
(一)宣扬迷信、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二)煽动宗族、宗派械斗;
(三)以活动名义进行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敛财;
(四)以活动名义进行赌博、骗取钱财;
(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六)未成年人、不熟悉水性的人参与龙舟和未穿救生衣、酒后参与龙舟的;
(七)以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条 龙舟赛事活动期间,主办单位专设安全保障组,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现场安全监管,为活动配备有医护资质的医护人员、救护船和救护车、医疗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械等,确保龙舟赛事活动期间参赛者及观看嘉宾、群众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进行龙舟训练和比赛活动的过程中,保证配备有与龙舟赛道相匹配的救护船艇待救,每条救护船艇上配备相应的救护人员,船上还应备有拖绳和竹竿。在救护船艇上工作时,每人必须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救护船艇上从事任何工作。
第十二条 在参加龙舟赛事活动前,运动员必须向组织单位递交个人安全责任保证书,主办单位为龙舟活动赛事运动员购买参赛人身意外险。
第十三条 凡参与龙舟赛事活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会游泳,一律穿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上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龙舟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龙舟赛事承办者违反相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村社区应切实加强非赛事龙舟活动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安全要求,即龙舟上人员一律穿着救生衣、不会游泳的人一律不准参与划龙舟、避免在夜间和能见度低的环境开展龙舟活动、禁止龙舟在危险水域和航道水域活动、禁止龙舟在危险品码头船舶附近燃放鞭炮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龙舟活动应及时叫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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