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各相关单位:
经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县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商务局 长沙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3日
长沙县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长沙县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扶持、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快培育外经外贸竞争新优势,推进外经外贸创新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县促进外经贸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22〕1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扶持资金,是指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外经外贸发展的资金。
三、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强化监督、专款专用原则,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进行奖补。
四、凡已享受本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享受县本级其他资金补贴。
第二章使用范围
五、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破零倍增”。支持进出口实绩为零和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实现业绩破零和快速增长,视“破零倍增”额度给予一定的支持。并对生产型外贸企业和重点外贸企业给予支持。
2.支持中国进出口200强企业的引进。对引进落户我县的中国进出口200强企业视进出口额度另行给予支持。
(二)大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
3.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出口额给予一定的补贴。重点支持“长沙县产品出境”。
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建设。支持企业或机构整合资源为其他外贸企业集中提供全业务流程跨境电商孵化服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根据其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引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对企业引进签订3年(含)以上服务合同,年薪达3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给予一定的支持。
6.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国际网络营销、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鼓励外经贸企业“走出去”
7.支持参加涉外展会。对企业当年参加的各类涉外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的展(摊)位费给予补贴。
8.支持对外投资。对企业设立境外营销网络和服务网络给予支持。
9.支持创立出口品牌。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外贸企业给予奖励。
10.支持加强与重要国家开展贸易往来。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开展与非洲、“一带一路”沿线、RCEP成员等重要国家的贸易往来,在涉外参展、对外投资、出口信保等方面对原补贴标准适当提高。
(四)加快外贸转型升级
11.支持扩大进口。主要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湖南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商品和技术给予支持。
12.支持服务外包发展。支持企业在商务部系统中注册并报送服务外包合同数据,对通过商务部审定的服务外包执行额给予支持。
13.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对生产型外贸企业进行的有关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产生的设备购置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进行补贴。
(五)强化外贸综合服务
14.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经省商务厅和财政厅认定的,为长沙县外贸企业提供全程外贸供应链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
15.支持贸促机构和行业商协会发挥积极作用。对贸促机构、境内外行业商协会主动服务外贸企业,助力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给予补贴。对外经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贸促机构、境内外行业商协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6.支持“两反一保”工作。对各类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积极应对和处置国际贸易风险、突发事件,开展境外商标和专利的注册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给予支持。
(六)加大金融和财政的支撑作用
17.加大金融支持。对企业投保出口信保、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的贷款、重点外贸供应链平台企业的融资贷款给予支持。
18.加大财政保障。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从县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中列支。具体使用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并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资金规模根据每年全县外经贸发展情况确定。
六、专项资金补贴方式主要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七、资金申报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并依法纳税、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守法经营的外经外贸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贸促机构、商协会,企业的相关业绩必须体现在长沙县县辖。自贸临空区内企业仅可申报服务外包项目。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机构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要求及时向财政、统计、税务、商务等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和经营情况。
3.近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项目及配套设施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二)申请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项目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收完税证明;真实性承诺书;其他相关资金或情况说明。(具体资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八、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公开申报。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并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进出口业绩或服务外包业绩统计在长沙县辖内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各镇(街)、园区进行申报,各镇(街)、园区初审后,统一报送县商务局。
(二)项目审查。企业进出口额以长沙海关或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县商务局进行认定。县商务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入库、实地考察、项目及资料的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项目,通知企业补齐有关材料;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通知退回申报材料。
(三)项目抽审。县财政局对经县商务局审核合格后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抽审,将抽审情况向县商务局反馈。
(四)资金审定。县商务局提出资金初步安排计划,并报分管商务副县长审定。
(五)确定资金安排。申报项目经分管商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商务局向县财政局出具扶持资金申请拨付函(函件明确对项目的详细审核情况)。县财政局根据来函,与县商务局共同确定资金安排计划。
(六)项目公示。经确定的资金安排计划,县商务局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网站、《星沙时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按财政拨款程序足额拨付。扶持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相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拨付至相关单位。
(八)绩效评估。县商务局组织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计划和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九、县商务局根据本年度外经外贸工作重点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并商县财政局对外经贸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及验收等环节进行管理。
十、相关单位收到补贴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十一、县商务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为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应按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自评和综合评价。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县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十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过程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及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十三、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未达到绩效评估要求的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将采取警示整改、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资金等办法处理,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经警示整改不到位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章 附则
十四、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需要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十五、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