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县促进外经贸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2-10-09   来源:  长沙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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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R—2022—01007

长县政办发〔2022〕12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县促进外经贸加快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长沙县促进外经贸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长沙县促进外经贸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培育外经外贸竞争新优势,推进外经外贸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破零倍增”。支持进出口实绩为零的外贸企业实现业绩零的突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实现业绩快速增长,视“破零倍增”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重点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补贴标准在非生产型外贸企业的基础上提高30%;支持进出口实绩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重点外贸企业,视进出口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支持;对进出口实绩首次突破3000万美元(含)、4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上述三项内容不重复享受。

2.支持中国进出口200强企业的引进。对引进落户我县的中国进出口200强企业视进出口额度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二、大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

3.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出口额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3分人民币的补贴。重点支持长沙县产品出境,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1美元出口额再增加1分人民币的奖励。

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建设。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企业或机构,整合资源为其他外贸企业集中提供全业务流程跨境电商孵化服务的,根据其服务外贸企业数量、产生的跨境电商业绩及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所需硬件、平台开发、维护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引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对企业引进签订3年(含)以上服务合同,年薪达3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高级人才,连续三年每年按年薪的10%给予企业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外贸及跨境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开展国际网络营销;对开展网站创建、软件开发、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管理体系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等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40%比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外经贸企业“走出去”

7.支持参加涉外展会。参加各类涉外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的外贸企业,在省市支持的基础上,按每个展(摊)位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省、市、县三级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展(摊)位费],单个企业一年支持参加涉外展会数量不超过5次。

8.支持对外投资。支持外经外贸企业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售后服务中心等各类境外营销网络和服务网络,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给予不超过50%比例的支持,单个项目和单个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50万元补贴。

9.支持创立出口品牌。对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含重新获评)的外贸企业,获评当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含重新获评)的外贸企业,获评当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加强与重要国家开展贸易往来。鼓励外经外贸企业积极开展与非洲、“一带一路”沿线、RCEP成员等重要国家的贸易往来,在涉外参展、对外投资、出口信保等方面在原补贴标准上提高10%。

四、加快外贸转型升级

11.支持扩大进口。鼓励和引导外贸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和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食品、农产品、日用消费类产品的进口,对企业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商品和技术,视进口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12.支持服务外包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服务外包向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品质、高效益方向发展,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积极发展设计、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领域服务外包,促进生产性服务贸易发展。支持企业在商务部系统中注册并报送服务外包合同数据,对通过商务部审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根据服务外包执行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13.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转型升级。生产型外贸企业进行有关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产生的设备购置、试验、材料、委托开发、鉴定验收、检测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强化外贸综合服务

14.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认定,为长沙县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保险、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等全程外贸供应链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其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效果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15.支持贸促机构和行业商协会发挥积极作用。支持贸促机构、境内外行业商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贸易促进、信息交流、行业自律、应对摩擦、业务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主动服务外贸企业,助力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视其服务外贸企业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外经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6.支持“两反一保”工作。支持各类外经外贸企业、行业商协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积极应对和处置国际贸易风险、突发事件,开展境外商标和专利的注册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具体奖补情况依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按程序报批。

六、加大金融和财政的支撑作用

17.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一般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支持外,视出口额度另行给予不超过20%比例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外经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1年(含)以上的贷款适当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全年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湖南省重点外贸供应链平台企业在贸易项下的融资贷款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加大财政保障。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从县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中列支。具体使用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并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资金规模根据每年全县外经贸发展情况确定。

七、附则

(一)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并依法纳税、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守法经营的外经外贸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贸促机构、行业商协会。

(二)本政策与本县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兑现。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的,不再依据本政策予以奖励或支持。

(三)扶持对象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的可同时享受,但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能同时享受超过3项支持条款。

(四)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或重大贡献的外经外贸龙头企业或组织,奖补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五)政策申报年度内凡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奖补资格。

(六)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长沙县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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