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日期:2023-02-13   来源:  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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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指项目法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的移民安置、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有关专项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专项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整改要求,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前落实。

小型水库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项目,不涉及有关专项工作或设施的,不需要进行相应的专项验收。项目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需要进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第五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其他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变更文件;

(三)经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

(五)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指导。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的验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小(1)型水库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小(2)型水库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可采取同类型多个项目打捆验收,档案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提高验收效率。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蓄水验收与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十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形成明确的验收结论。验收结论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记载其保留意见及署名。

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处理完成后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参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验收责任,并对所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阶段验收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在导(截)流、下闸蓄水前,应当组织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运行。

第十三条 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形象面貌满足验收要求;

(二)已完成的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三)后续工程施工、投入运用的准备工作已经落实;

(四)工程资料满足验收要求。

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前,涉及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通过相应的阶段性验收。

新建、扩建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在蓄水验收前是否需开展蓄水安全鉴定,项目法人应当报请验收主持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汇总报告;

(三)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阶段验收主持单位应当组建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工作组成员包括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参建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必要时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阶段验收应当对工程建设阶段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和是否具备后续施工条件或者投入运用条件进行全面评价,对工程是否通过阶段验收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七条 阶段验收通过后,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及时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印送有关参加验收单位。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成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代表及专家组成。验收通过后,应当及时制作验收鉴定书,印送有关参加验收单位。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主持单位要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对群众务工、技能培训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其他工程存在尾工的,不得影响工程正常运用,且已对尾工实施作出了明确安排;

(二)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三)工程资料满足验收要求;

(四)小(1)型水库和新建、扩建、改建的小(2)型水库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并经过一个主汛期检验;

(五)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具备正常运行管理条件;

(六)移民安置、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工程档案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专项验收已完成。

如有必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或委托项目法人进行第三方检测。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汇总报告;

(三)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四)工程运行管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在履行相应的停建、缓建等批准手续后,可以对已经完成且能够独立发挥功能的工程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全部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后存在尾工或遗留问题的,处理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全部完成后一年内进行,其中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工程全部完工后6个月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成员包括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及专家。有关参建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对工程建设按照批准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工程资料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作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及时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印送有关参加验收单位。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和资产交付手续,并在一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做好标准化管理创建、评价和达标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参建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成果文件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拒绝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提供验收报告、参加验收活动影响工程验收的,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技术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统一规范验收材料及成果文件,验收批准文件、验收鉴定书、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汇总报告按附件1~5格式编写。

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湖南省水利厅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3日

发布网址:http://www.hunan.gov.cn/hnszf/xxgk/wjk/szbm/szfzcbm_19689/sslt/gfxwj_19835/202302/t20230214_29246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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