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县水利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2-01-05   来源:  长沙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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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局机构设置调整情况,现将修改后的《长沙县水利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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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水利局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长沙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长县办〔2019〕55号)《长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长县安〔2021〕1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局党组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党政领导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制度,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安)工作职责

(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及防范安全事故的办法和措施,部署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局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二)负责指导局属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负责组织或协助调查全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有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安全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局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党组书记、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职责如下

1.履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2.将需要党组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个季度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3.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准确填写领导带队检查记录本;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职责如下

1.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重大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培训;

2.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或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每月至少2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准确填写领导带队检查记录本;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局长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每月至少2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及时、准确填写领导带队检查记录本;

3.分管工作范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八条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负责本单位的危险源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办公区域的安全、后勤服务、卫生防疫等工作。

财务科负责指导安全生产专项预算编制;负责安全生产项目政府采购手续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

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科负责牵头组织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关于安全部分的内容审核;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水电站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科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违法的案件线索移交行政执法局。

政工人事科负责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岗位晋升、职称申报依据;协助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

水资源管理科指导全县水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负责县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安全监督工作,指导非县管水利工程(农村供水、水电站、小农水工程除外)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负责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水利信息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河长制工作科(河长制工作事务中心)指导镇(街道)河(湖)长制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

长沙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指导新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事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长沙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指导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工作。

长沙县水资源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承担水质检测任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报告水质安全情况;承担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承担担任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代建项目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长沙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负责全县受市、县质量监督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长沙县河道湖泊堤防管理站负责河道采砂工作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项目防洪补救措施工程部分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河道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长沙县水土保持防治监督站负责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工作。

长沙县红旗水库管理所、长沙县乌川水库管理所、长沙县金井水库管理所、长沙县桐仁桥水库管理所、长沙县白石洞水库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库及附属设施运行及管理所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担任业主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长沙县安沙电力排灌站(长沙县水渡河坝管理所)、长沙县榔梨电力排灌站、长沙县黄花电力排灌站管辖范围内的泵站、机电排灌设施运行及站所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担任业主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长沙县城市防洪管理站(长沙县团结垸堤防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堤防、泵站、涵闸、桥梁及闸坝等设施运行及管理站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担任业主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长沙县赤石河水闸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泵站、电站等设施运行及管理所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担任业主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长沙县回龙垸堤防管理所、长沙县敢胜垸堤防管理所、长沙县果园垸堤防管理所、长沙县水塘垸堤防管理所管辖范围内堤防、涵闸泵站、闸坝等设施运行及管理所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担任业主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三章 责任落实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落实安全生产定期研究报告制度。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按时向局安办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健全完善日常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局属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制度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现场监督,监督检查应当达到规定的频率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督促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纳入“一单四制”管理,由局安办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通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通报,引以为鉴。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和督导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信息报送不及时等的单位或者负责人,局安将对其约谈并督导整顿;对约谈督导后仍消极怠工的,取消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参与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迟报、瞒报、漏报事故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各科室、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或个人履行原部门或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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