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定了《长沙县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办法》,并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水利局
2021年8月26日
长沙县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长沙县政府投资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长县政办发〔2021〕2号)、《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SL715-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规范要求,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县水利信息系统,是指县水利局、局属事业单位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所建设的用于水利防汛、山洪灾害防御、大坝监测、雨量监测、视频监控、水质检测、河湖长制等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等(包括基建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
长沙县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分为防汛抗旱减灾(水旱灾害防御)系统、水利工程管理系统、水资源管理系统、水利电子政务系统、河湖长制智能信息系统、网络传输系统。
第三条 长沙县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采用外包维护的运行维护模式选择运行维护服务机构,县水利局为购买服务主体。
县水利局设立统一的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构为县水利信息化服务中心,该中心负责全县水利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管理,负责运行维护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统一协调,负责运行维护经费的申请、管理工作,负责所需信息化备品、备件采购工作。
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负责所属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备品、备件采购工作,负责对运维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县河长制工作事务中心负责所属河湖长制智能信息系统的现场管理工作。
县水资源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所属水资源质量监控系统的现场管理工作、备品、备件采购工作。
县管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理工程水利信息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化设备的现场管护工作,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服务器、网络设备、电脑终端的安全管理,负责对运维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信息化设备的现场管护和电力保障工作。
第四条 长沙县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原则上按照“三年一个周期”打捆采购,时间为原合同或保修期到期前两个月左右,标的范围按照运行维护对象的分类确定、分批办理采购手续。
第五条 长沙县水利信息系统年度运行维护服务费用上限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建设项目保修期满后运行期1-3年为不超过工程建设费用的6%(不含),运行期4-6年为工程建设费用的7%(不含),运行期7年以上为工程建设费用的8%。
第七条 长沙县水利信息系统服务级别宜不高于二级,在服务采购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细化服务指标。
第八条 县水利信息化服务中心会同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县水资源技术服务中心、县河长制工作事务中心、县管工程管理单位等定期对运行维护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运行维护服务机构根据考核评估要求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约定的服务级别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故障处理情况、信息系统用户满意度情况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