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许可决定
长县洪水影响评价许决〔2024〕4号
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龙 职务:执行董事 总经理
地 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许可事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东路道路工程(石弓湾水系)调规后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许可范围:长沙县石弓湾港
许可期限:自本许可决定之日起一年
审批意见:
你单位报送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东路道路工程(石弓湾水系)调规后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局对工程建设方案及涉河管理事项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并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此后,你单位重新上报了修改完善后的《评价报告》。经研究,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现就该建设项目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劳动东路(黄兴大道--龙峰大道)道路工程跨石弓湾港黄兴镇石弓湾社区段位置新建过路箱涵。
新建箱涵经纬度:N28°9'55",E113°10'9",箱涵净尺寸为2孔8m×6m(宽×高),长155.6m,总宽18.2m,坡降0.3%,钢筋混凝土结构,箱涵顶板、底板厚100cm,侧墙厚80cm,倒角尺寸150×150cm,涵底设置10cm厚C20砼基础+30cm碎石垫层。箱涵顶板底部高程48.55m。进出口采用八字翼墙与河道上下游衔接。
二、基本同意该项目防洪影响评价采用的标准和补救补偿措施方案:
1、同意本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标准选取20年一遇。
2、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水文计算和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箱涵阻水率为5.93%,设计流量57.72m3/s,设计水位44.74m。
3、基本同意该项目的防洪补救补偿措施方案。箱涵建设处现有一河坝及一农田灌溉排渠,为周边农田灌溉排水使用。本次箱涵建设会拆除该河坝,填平该农田灌溉渠,为保证周边农田灌溉排水功能,基本同意重建河坝与恢复周边农田灌溉排渠。本工程建设会对河岸造成冲刷,基本同意对石弓湾港新建箱涵位置上下游50m范围河道左、右岸进行护脚。防洪补救补偿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防洪补救措施、箱涵及基础处理等下部结构应安排在非汛期(10月~次年3月),你单位应承担所建工程施工期及运营期间的防汛责任,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统一指挥,控制好施工进度,按期完成全部涉水项目建设。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许可进行工程建设,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将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渣排入或弃置在河道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1年,从批复之日起计算,你单位应当在批复有效期内完成建设内容,有效期届满未开工建设或未申请延续的,本批复自行失效。因工程建设需延续有效期的,在本批复有效期届满三十天前向县水利局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批复手续。
长沙县水利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