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小兰: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依法实施从业禁止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26年1月12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4)湘012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你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4年6月17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对你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岳小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和违禁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你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情形。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你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雪军 蒋洪泉 联系电话:0731-84060697
联系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北路290号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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