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星沙英军食品商行(王英军):
本局于2024年 1月3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市监案罚字〔2024〕3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2、罚款4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晓青 联系电话:0731-84060697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