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知识产权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相关单位及企业、个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 号)等国家、省、市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系列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5月20日起停止执行《长沙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县知发〔2020〕2号,下文简称“《办法》”)中的下列资助政策:
一、该《办法》第六条“专利补助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4000元/件的标准补助给专利权人。(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缴纳授权国内发明专利年费的,按照缴纳的实际年费进行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500元/件。同一补助对象每年年费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万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获得授权的,比照国内专利授权补助标准执行。”;
二、该《办法》第七条“国际专利补助标准。申请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同一专利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专利授权后追加补助5000元/件(最多补助五次)。”;
三、该《办法》第八条“企业年度新增授权专利超过一定数量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不高于5万元。”;
四、该《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三)对每件新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补助1万元。”;
五、该《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一)大学生创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获得授权后按5000元/件的标准补助;申请国外专利补助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并经审核符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下一步,长沙县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结合我县创新发展实际,尽快调整出台相关知识产权资助政策(调整情况将另行通知或公告),重点加大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特此通知。
长沙县知识产权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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