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湘农办发﹝2025﹞62号)《湖南省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湘农办发﹝2025﹞68号)《长沙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长农联﹝2025﹞35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提高全县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赋能、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健全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收、运、储、用、技体系,培育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逐年提升秸秆离田量,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布局合理、多方共赢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25年,全县完成中晚稻低茬收割碎草还田12万亩,翻耕覆盖还田14.25万亩,秸秆离田10万亩(附件1),开展500亩以上腐熟还田培肥示范区2个,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基本解决中晚稻秸秆废弃和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模式。
三、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摸清工作底数。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种植情况(早中晚稻、油菜、其他作物)、还田离田面积分区分片、收储网点建设情况、产业化服务主体情况、秸秆还田离田农机具情况、社会化服务组织情况开展摸底调查,以镇(街)为单位建立台账。
(二)进一步提升秸秆还田质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合作社等主体购置秸秆还田机械,加强翻耕覆盖适用机具配备,积极推广低茬收割粉碎还田和翻耕覆盖还田等技术,力争完成中晚稻低茬收割碎草还田12万亩,中晚稻翻耕覆盖还田14.25万亩。
(三)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水平。支持新老秸秆收储主体高效开展秸秆离田作业,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多方受益的原则,由县、镇(街)两级政府结合年度秸秆离田面积、还田面积和秸秆收储运能力,统筹做好秸秆离田、翻耕区域布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区必须全覆盖,力争完成中晚稻秸秆打捆离田利用10万亩,离田利用量3万吨。
(四)进一步完善秸秆收储网络。根据镇(街)实际情况科学布设秸秆收储网点及综合利用主体。在现有秸秆收储运体系基础上,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拓展秸秆收储功能,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房屋使用权入股,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支持已建成秸秆收储点进行能力升级,购置秸秆捡拾打捆、搂草、离田转运、压包等设备,利用烘干厂房、停机棚、育秧大棚、废弃学校、闲置农房等场所存储秸秆,提升秸秆收储能力。
(五)进一步加大主体培育。围绕秸秆“五化”利用模式,以饲料化利用为主导,肥料化利用和基料化利用为辅助,能源化利用和原料化利用协同发展,培育一批秸秆高值化利用规模企业。
四、扶持政策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为提高农民机械化还田积极性,在县域内中晚稻种植区开展秸秆低茬收割碎草还田作业、翻耕覆盖还田作业,按照“谁作业、补给谁”的原则给予补助。
1.低茬收割碎草还田
补贴标准:12元/亩
作业要求:(1)低茬收割留茬高度15厘米以下;(2)实施主体、散户至少有1台以上(包含1台)收割碎草机;(3)收割面积必须在300亩以上(含300亩);(4)作业区域必须在镇(街)规定的低茬收割碎草还田范围。
2.翻耕覆盖还田
补贴标准:40元/亩
作业要求:(1)翻耕覆盖还田深度不低于20厘米;(2)主要与油菜种植、绿肥种植等有效衔接,用翻耕机械进行翻耕;(3)实施主体、散户至少有1台以上(包含1台)翻耕机械;(4)作业面积必须在400亩以上(含400亩);(5)作业区域必须在镇(街)规定的翻耕范围,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除外,油菜种植区域纳入油菜补贴范畴不重复补贴。
(二)秸秆离田作业补贴。支持秸秆收储主体开展秸秆离田,在县域内中晚稻区域实施秸秆打捆、装运、贮存等离田收储作业。
补贴标准:25元/亩
作业要求:(1)秸秆收储运中心,每个中心服务6000~14000亩离田作业面积;(2)秸秆收储运网点,每个网点服务1000~8000亩离田作业面积;(3)作业区域必须在镇(街)规定的离田作业范围,由镇(街)确认;(4)必须有2台以上(包含2台)秸秆打捆机(配备北斗终端设备)。
(三)支持设备购置。对新购秸秆打捆机(自走式、牵引式)、北斗终端设备、抓草机给予适当补贴,按项目补贴加上国补不超过购置金额的50%予以补贴;对秸秆综合利用主体购置揉丝机、粉碎机等加工利用设备,按项目补贴加上国补不超过购置金额的50%予以补贴。
(四)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建设。秸秆综合利用或加工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主体给予补贴,其中秸秆收储运中心年度利用量达4000吨以上(含4000吨)按40元/吨进行补贴,未达到4000吨不给予补贴,并配套收储厂房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运输车辆进出自如,地面防潮;秸秆收储运网点年度利用量达400吨以上(含400吨)按40元/吨进行补贴,未达到400吨不给予补贴,并配套收储厂房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地面防潮。
(五)培肥示范区创建。全县创建2个500亩以上腐熟还田培肥示范区,补贴5万元/个。申报主体为长沙县涉农镇(街),优先考虑历年秸秆综合利用方面重视程度高、措施有力、效果显著,有健全回收利用体系的镇(街)。
(六)其他实施内容。宣传培训、技术服务、审计验收等。
五、资金来源
扶持政策资金来源由中央、省级、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组成。其中省级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669万元,市级财政奖补资金35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整合相关资金补足。
六、工作要求
(一)低茬收割碎草还田、翻耕、离田由县级下达任务到镇(街),按照镇(街)验收、县级抽验、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机具购置、综合利用补贴按照主体申报、镇(街)初审、县级遴选、公示入库、项目验收、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二)申请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补贴资金的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且必须正常经营三年以上。
(三)申请秸秆离田补贴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合作社、种植主体不得弄虚作假;秸秆低茬收割碎草还田、翻耕、离田作业区域内严禁秸秆焚烧,各实施主体实施区域出现1个秸秆焚烧火点,给予主体扣款600元,出现5个及以上火点,取消该主体的所有作业补贴,相关台账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
(四)秸秆低茬收割碎草还田、机械化离田作业、翻耕作业在同一丘块不重复补贴,核准以实际作业面积台账、作业前后对比照片及现场抽查结果为依据,以北斗数据达标面积、轨迹图片为参照,主体提交秸秆作业台账、对比照片、北斗数据等证明材料,镇(街)进行全面核查,县级随机抽取10%进行实地核查,以确保数据准确、质量达标。在秸秆收储及利用过程中,必须全面提供详尽的台账记录与清晰的照片资料,确保各环节透明和可追溯。
(五)享受奖补支持的农机具一般使用年限不低于3年,所有纳入补贴的设备三年内不得转卖出售。对于虚报冒领奖补资金、转手倒卖专用农机具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扶持政策在指导计划面积、数量内予以补贴,适用于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中旬。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负责县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资金保障。
(二)落实责任体系。各镇(街)负责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秸秆综合利用数据,根据本镇(街)实际制订“一镇一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各部门职责对照《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和《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执行。
(三)加强科技支撑。县级成立秸秆综合利用专家组(附件3),指导推动秸秆综合利用顺利实施。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突破技术瓶颈,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和附加值。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总结推出先进适用技术和典型模式。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镇(街)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上级财政资金的监管,用好上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整合部分社会化服务及有效衔接资金,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贴资金按照扶持政策据实予以补贴,超出部分由实施主体自行负责。严格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年度要求。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技术模式和典型经验,提高公众对秸秆综合利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树立秸秆综合利用先进典型,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农民和企业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强化督促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县财政局对方案落实进度开展督促;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不力、火点数量居高不下、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将移交相关线索,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1.长沙县秸秆综合利用一镇一策量化指导计划表
2.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建设、购置机具及还田离田补贴标准
3.长沙县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专家指导组人员名单
网站首页
县政府
星沙要闻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星沙





关闭
打印


湘公网安备430121020002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