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11   来源: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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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已失效。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相关惠农补贴项目“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推广运用的通知》(湘农联〔2023〕5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三湘护农”专项行动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健全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确保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长沙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总体目标(同湘政办发〔2022〕69号)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适用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镇(街)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四、起草过程

2023年2月,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多次组织讨论研究,起草了《长沙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讨论稿)》。5月17日,县政府办主持召开了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座谈会。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县农业农村局与财政局根据座谈会议意见共同完善了《长沙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发放依据是根据上年度实际种植面积。6月7日,市农业农村局反馈审核意见,已部分采纳。6月12日,再次征求相关县直单位和镇街意见建议,最终形成初稿。

五、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目标(同湘政办发〔2022〕69号)。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民利益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三个方面制定方案。

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分别对补贴对象补贴范围、依据与标准补贴发放负面清单(同湘农联[2023]24号)予以明确。

第三部分是发放程序。按照农户申报→村组核实、录入与公示→镇街核实与公示→县级公示与核发的程序进行。

第四部分是职责分工。分别对镇街、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职责予以明确。

第五部分是发放要求。从加强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监管、做好宣传解释等三方面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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