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2022年促进粮食生产十条措施

日期:2022-04-06   来源: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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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切实扛稳粮食安全责任,确保粮食生产稳面增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耕地抛荒治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1.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建立党政同责责任体系,压实党委政府共抓粮食生产的工作责任,明确联点县级领导和联点单位为镇(街)粮食生产联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镇(街)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书记为本村(社区)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联村(社区)镇(街)干部和村(社区)干部为粮食生产直接责任人,形成“县领导包镇(街),镇(街)领导包村(社区),镇(街)、村(社区)干部包组到户”的责任体系。

二、加强政策扶持,鼓励规模经营

2.保障种粮合理收益。在享受上级涉粮补贴政策的同时,县统筹资金对双季稻粮食生产(双季稻率70%以上)进行“三补一奖”的综合补贴(对育秧、翻耕和移栽三个生产环节给予200元/亩的补贴,对规模生产给予100-200元/亩的奖励)。对种植双季稻面积30亩以下或再生稻(早稻同期播种)面积30亩以上的,按实际种粮耕地面积给予200元/亩生产环节补贴;对种植双季稻面积30亩(含)至200亩(不含)的,按实际种粮耕地面积给予300元/亩综合补贴(含生产环节补贴);对种植双季稻面积200亩(含)以上的,按实际种粮耕地面积给予400元/亩综合补贴(含生产环节补贴)。对全程社会化“服务大包干”种粮模式参照适度规模经营进行奖补。鼓励镇(街)培育适度规模经营种粮大户,建设智能化育秧基地和高标准、智能化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并进行奖补。

3.加强金融扶持。种粮主体享受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探索开发新的水稻收益保险产品,提高种粮主体抗风险能力。

三、加强耕地监管,建立种粮台账

4.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以“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新增占用耕地挖塘养鱼,严禁在耕地非法取沙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制耕地“非化”。

5.开展耕地“非粮化”治理。严禁违规新增占用耕地从事林果业,严禁违规新增占用耕地从事花卉苗圃草皮等生产。现已形成的花卉苗木、果园草皮、鱼塘等存量面积,必须开展粮食作物套种,并逐步退出耕地“非粮化”。镇(街)、村(社区)要督促种粮农户落实种粮计划;督促无种粮意愿的农户将土地流转给种粮主体经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零租金等方式对既不种粮也不流转土地的农田进行代耕代种;对已弃耕弃种两年(含)以上且拒不耕种或未开展土地流转的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收回其土地经营权,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耕代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耕代种相关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6.完善实际种粮台账。各镇(街)、村(社区)逐级落实种粮计划,建立到村(社区)、到组、到户的实际种粮台账,逐级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抛荒有奖制度。严格落实“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政策。

四、加强农田建设,提高良田质量

7.强化农业设施建设和管护。重点围绕全县粮食生产主产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片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民办公助”小农水项目上予以倾斜。各镇(街)、村(社区)要落实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主体责任。

五、加强社会服务,优化种粮环境

8.营造重粮抓粮环境。镇(街)、村(社区)要规范土地流转,切实防止土地流转租金虚高。鼓励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创新推广全程社会化“服务大包干”等种粮模式。每个村民小组培育1个以上适度规模经营种粮主体。

六、加强科技强农,打造种业高地

9.加强种业科技创新。整合科研院所、种业龙头企业资源,发展“院士”“院校”农业。以岳麓山种业创新中心建设为契机,建设全国杂交水稻创新引领区。支持春华镇创建国家级“种业小镇”高标准建设万亩粮食生产示范基地;支持路口镇做大做强“隆平稻作公园”和低镉阻镉水稻品种选育与推广。

七、加强督查问责,确保政策实效

10.加强督查考核。加大粮食生产考核比重,优化考核方式,依农时开展“四不两直”随机督促检查。对出现抛荒1亩(含)以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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