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县本级社会组织 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3-14   来源:  长沙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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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县本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民政局将对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现将县本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时间

1、年检对象。凡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均应当参加年检。

2、年检时间。2024年3月13日至5月31日。

二、年检方式和程序

(一)年检方式

1、集中年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集中年检于2024年3月13日至5月31日进行,各社会组织请按规定尽早安排年检事宜,及时申报年检资料。

2、现场抽检。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文件精神,县民政局抽取部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现场抽检名单和时间安排视集中年检情况确定,另行通知安排。

(二)年检程序

1、开展年度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202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由审计机构出具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并在报告正文首页粘贴或印制制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防伪标识。

2、网上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1)网上填报及预审。各社会组织于2024年3月13日起登录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https://113.246.57.67:10100/hnshzz_wt/template/homeShzz.html),选择“法人”入口,输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和验证码登录,跳转至“湖南省民政厅统一服务门户”,选择综合服务“社会组织”,跳转至“湖南社会组织申报系统”,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选中年检年份为2023年的年检填报,填写完毕后并提交,等待预审;网上预审由县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按提交先后顺序进行预审,请各级社会组织及时登录并关注审核状态。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预审通过后,应当将《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双面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其中民政部门收取一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印本单位公章。社会组织应当在2024年5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正式送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及时将年检应提交的材料报送至县民政局(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598号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商务楼二楼民政局202室)。2022年度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同时还要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到县民政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县民政局可以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其他补充材料。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县民政局不再接收材料,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一式三份,其中民政部门收取一份),由系统双面打印;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并在报告正文首页粘贴或印制制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防伪标识;

3、2022年度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需一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4、提交一份本机构的章程。

5、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但未成立党组织的,需提交成立党组织申请(向所属镇街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委提交申请);已成立党组织的请提交党组织成立批复(已提交过成立批复单位无需提交);

6、有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任(兼)职的,需提供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任(兼)职的审批意见(已交的除外)。

四、年检结论和执法督查

(一)年检结论

年检以书面检查为主,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党建抽查、联合年检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县本级社会组织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2023年度年检结论。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县民政局将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年检戳记。

1、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自身章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3)未按要求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内容写入章程的;

(4)内部管理混乱,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或章程未经核准的;

(7)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其中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档次大于4级),资金来源或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8)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0)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或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未按规定经过民主决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的;

(11)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13)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4)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或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两次以上未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组织培训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开展涉黑涉恶活动,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

(二)结论公告

年检结束后,县民政局将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加盖印鉴和领取整改通知书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三)整改督查

1、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于年检中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罚则、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民政局将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关处罚。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2、对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县民政局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3、在年检中有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工作要求

1、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参检单位应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提交年检材料,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程序、年检方式和年检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到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县民政局递交2023年度检查资料。

2、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将本次年检的程序、方式、时间和要求等内容及时通知所属各社会组织,并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承担的年检工作职责,配合县民政局共同做好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

3、年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通过年检促进各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六、年检联系方式

1.社会团体

检查人员: 刘翔志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翔志  0731-86171517

QQ群:175921721(长沙县社团)

2.民办非企业单位

检查人员:邓铁柱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铁柱  0731-86171517

QQ群:656929989(长沙县民办非企业三)

3.办公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598号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商务楼二楼民政局202室(资料提交)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长沙县民政局

2024年3月14日

相关附件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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