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县工业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0-01-23   来源:  长沙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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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SDR-2020-00003

  长县政发〔2020〕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振兴长沙县工业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战略部署,坚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秉持县区一体原则,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规范项目收费

  县内工业企业项目(工业地产项目除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16元/㎡标准缴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2.降低用电成本

  县内工业企业(长沙经开区企业除外),按企业年度工业产值和用电量额度给予相应电费补贴:年度工业产值在1-2亿元(不含2亿元),且年度用电量150万千瓦时及以上企业,补贴5万元/家;年度工业产值在2-5亿元(不含5亿元),且年度用电量在200万千瓦时及以上企业,补贴10万元/家;年度工业产值在5-10亿元(不含10亿),且年度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及以上企业,补贴20万元/家;年度工业产值在10-50亿元(不含50亿元),且年度用电量在800万千瓦时及以上企业,补贴40万元/家;年度工业产值在50-100亿元(不含100亿元),且年度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企业,补贴80万元/家;年度工业产值在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补贴100万元/家。(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统计局)

  3.降低物流及仓储成本

  对新建物流标准仓储及配送给予补贴,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10号)执行。(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4.降低采购成本

  在我县范围内注册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企业,采购工业软件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有明显质效提升的,根据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若干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6号)文件,按采购价格的30%给予采购企业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县级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5.鼓励做大做强

  (1)增速奖:对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在未来3年内企业承诺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由县财政每年度按照企业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购买管理提升服务、加大研发投入或贷款贴息等。(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2)台阶奖:对年上缴税金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上缴税金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上缴税金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且上缴税金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年产值首次达到20亿元且上缴税金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年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且上缴税金2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且上缴税金5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3)创新奖:对连续两年年产值增幅20%以上,且首次获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连续两年年产值增幅20%以上,且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国家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新获省级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只奖励一次;对首次获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统计局)

  对新获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研发中心、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对新获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研发中心、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研发中心、市级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4)入规奖:凡小微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含由县外新迁入我县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统计局)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中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6)R&D经费投入奖励:对当年R&D经费支出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1亿)-5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R&D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下,R&D经费支出占比大,技术成果产业前景好,但发展过程中遇到难题和困难的县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实际情况可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7)清洁生产奖:对通过省、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两型”工业企业、绿色工厂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两型”工业企业、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给予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6.推进智能制造

  鼓励企业创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项目(车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强化招商支持

  (1)根据投资到位达产实际效果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5号)执行。(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对确定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经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获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确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

  (3)对新落户县内的重大产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梯度进行扶持。实际投资额5亿元、8亿元以上,且生产设备投资分别为3亿元、5亿元以上的优质项目,在项目建成达产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2‰、1.5‰对项目设备购置部分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8.突出招大引强

  根据合同履约及贡献情况,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和中国企业500强),形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代建部分)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5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及以上的(或者等值人民币的),经认定可分别给予5000万元、2.5亿元、6亿元人民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可包含供地等各类综合支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或设备购置。(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9.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对新迁入长沙县(不包长沙经开区)且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总部,由县财政按当年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需承诺5年内不外迁)。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由县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对第一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县财政按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由县财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最高30%给予1-3年的补助。对将设在我县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制造业企业,其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分成部分,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在2年内可由县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0.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

  鼓励企业上市,按《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25号)执行。(责任单位:县政府办)

  11.促进军民融合

  对新增获得“民参军”三证(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民参军”四证(三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 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2.推进企业服务

  对新设立并经省商务和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的境外商务代表处,根据国别不同,对前期筹备和启动给予补贴支持,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与东盟经贸合作的实施意见》(长县政发〔2016〕12号)和《长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外经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15号)执行。(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3.鼓励企业扩大国内外市场

  对当年进出口额度较大的企业,给予进出口增量部分适当支持,对企业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对企业展开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与东盟经贸合作的实施意见》(长县政发〔2016〕12号)和《长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外经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15号)执行。(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4.附  则

  (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意见所涉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县内注册纳税的工业企业,同一企业的同一奖项与其他奖补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予重复奖励。对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涉嫌违法及诚信缺失事件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3)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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