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专技岗位等级晋升办法

日期:2023-08-07   来源: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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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激发专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发展交通运输事业提供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注重实绩,尊重人才成长规律,适当体现个人资历和聘任年限;坚持注重基层、向一线倾斜,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提升事业单位专技人员获得感;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专技岗位等级晋升与加强考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树立担当作为、干事创业鲜明导向。

(三)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四)专技岗位等级设置。我局事业单位专技岗位等级设置9个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专技五级、专技六级、专技七级、专技八级、专技九级、专技十级、专技十一级、专技十二级、专技十三级。

(五)专技岗位等级结构比例。事业单位专技岗位等级结构比例,以人社部门批复的为准。

(六)专技岗位等级晋升基本条件。事业单位专技岗位等级晋升,应坚持逐级晋升的原则,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事业单位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具备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工作实绩较好;

3.群众公认度较高;

4.符合拟晋升专技岗位等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5.爱岗敬业,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七)专技岗位等级晋升基本资格。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个人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晋升专技五级,应当聘专技六级岗位5年以上;2.晋升专技六级,应当聘专技七级岗位5年以上;

3.晋升专技七级,应当取得高级职称;

4.晋升专技八级,应当聘专技九级岗位5年以上;

5.晋升专技九级,应当聘专技十级岗位5年以上;

6.晋升专技十级,应当取得中级职称;

7.晋升专技十一级,应当聘专技十二级4年以上;

8.晋升专技十二级,应当取得初级职称。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近5年(晋升专技十一级为近4年)的年度考核结果须有一个优秀等次,其余均应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足2年退休的人员除外。

(八)专技岗位等级晋升基本程序。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晋升专技岗位等级,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9月研究一次,提出工作方案。

2.对符合晋升专技岗位等级资格条件的人员(截止到当年8月31日),由编制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岗位所在单位民主推荐,提出初步人选。

3.研究确定拟晋升专技岗位等级人选。可以综合考虑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奖惩、一贯表现等情况,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晋升人选。

4.对拟晋升专技岗位等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可办理聘用手续。

(九)专技岗位等级待遇。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晋升专技岗位等级后,从次月起兑现相应专技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三、竞聘上岗

(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竞聘上岗:

1.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用人员的;

2.机构调整导致现有人员超过所设岗位总量的;

3.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的。竞聘上岗需制订竞聘上岗方案,报局党组批准后实施。

四、管理和监督

(十一)不得晋升专技岗位等级情形。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晋升专技岗位等级:

1.不符合本办法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影响晋升专技岗位等级的情形。

(十二)坚持能上能下。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照规定降低专技岗位等级:

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

4.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组织实施

(十三)依规办事。在制定方案、确定人选、落实待遇以及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十四)精心实施。政工人事科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摸清底 数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全面掌握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情况,认真分析研判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把握专技岗位等级晋升工作节奏,保持正向激励作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加强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五)本办法由政工人事科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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