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按长沙县人民政府〔2005〕第37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内容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省道S207线黄花至茶子坪改造(黄花段)项目在黄花镇黄花村范围内征地补偿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房屋数量
征地面积3.354亩,其中:水田0.069亩、旱土0.786亩、林地1.518亩、其它土地0.981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批复》(长政函〔2017〕32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8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8〕1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三、征地补偿总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337751元,其中:征地补偿费228757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22876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青苗补偿费24895元、集体设施补偿费67699元、其它补偿费16400元。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采取点对点及银行转账支付,具体明细可到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查阅。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无农业人口安置。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12月20日前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于12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局,逾期未送达,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本局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