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长沙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我县绝大部分森林火灾是人为原因引起的,给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依法治火,通过县人民政府继续在森林防火期发布禁火令,依法强化野外火源管控,着力改变野外用火屡禁不止的现状,从源头上遏制住我县森林火灾的高发态势。
二、制定《长沙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 ……。
(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长沙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条款有哪些?
(一)主要内容:县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要求全县所有山林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严格禁止野外用火。
(二)具体条款:①禁火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②禁火区域:全县所有山林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③禁火内容:禁火期内在上述禁火区域,严禁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烧火土灰、烧制木炭、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丢烟头火种、烧蜂窝、野炊、点火把照明、玩火、炼山和其它野外用火。④凡违反本令的,由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⑤举报电话:84010796(长沙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四、对违反禁火令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依据一:《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依据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四: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依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依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依据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二条规定: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长沙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制定发布情况
从2009年开始,我县已连续11年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定并发布了《长沙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效果非常好。
本次由县自然资源局行文,向县人民政府恳请继续依法制定并发布《长沙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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