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日期:2022-07-22   来源:  长沙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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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2022-07004



长沙市公安局文件


长公通〔202223



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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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强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管控,落实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主体责任,保障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安风险隐患等级,是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单位内保部门(以下简称全市内保部门)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以“人防、物防、技防、心理防、制度防”等方面风险隐患排查为基础,结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类别、生产运营规模划分治安风险等级,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指市、县(市区)两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三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风险隐患等级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隐患排查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负责制定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办法,指导、检查、评估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终审全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风险隐患等级管理工作。各分县市局内保大队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县(市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风险隐患等级管理的具体指导、检查、报审工作。

第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风险隐患等级按照园区企业、水电油气、高校、大型商场、金银珠宝及银行金融业、寄递行业、医疗机构、文博馆所、党政机关等行业领域分别进行。中小学幼儿园的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全市内保部门对治安风险隐患等级划分应当结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管理特点和“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制度防”建设情况确定治安风险等级,并根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行政处罚等落实整改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按从高到低分为一级风险(低于70分)、二级风险(70-90分),三级风险(高于90分)三个等级。

第七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保“五个不发生”,如发生一起,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风险等级直接定为一级风险。

第八条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相关业务大队负责根据治安风险隐患评分细则(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对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进行等级打分并提出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意见。各分县市局负责根据评分细则对辖区内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打分并提出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意见后报对应支队业务大队审核,由支队业务大队审核后报支队确定治安风险隐患等级。

第九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原则上每年6月份开始,9月底完成,遇到不可抗拒因素经批准后顺延。

第十条全市内保部门评估治安风险隐患量化分值时应当通过调取档案、实地检查、走访调查等方式,根据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风险量化分值。

第十一条全市内保部门根据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日常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八类恶性案件及侵财性案件发破案情况、涉稳案事件、涉恐风险等多方面综合评价,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风险隐患等级按一单位一册形成台账。

第十二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有异议的,可以于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支队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对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并于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结果,治安风险隐患等级评估以复核结果为准,且复核只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全市内保部门应当根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风险隐患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单位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单位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一级风险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红牌单位管理,发现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增加上门指导监督次数;

(二)对风险等级为二级风险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黄牌单位管理,发现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适当增加指导监督次数;

(三)对风险等级为三级风险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蓝牌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风险隐患等级及评分通报平安建设考核办、反恐办。

第十五条纳入红牌和黄牌管理的单位,将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评为公安机关评定的年度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内保支队和分县市局内保大队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风险隐患等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及时排查治安风险隐患,按规定提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建议名单并报相应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全市内保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结果,督促改进和提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水平,加强落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全市内保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等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本办法自2022630日起实施,试用期两年,由长沙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园区企业治安风险隐患评估表

2.水电油气单位治安风险隐患评估表

      3.高校治安风险隐患评估表

      4.商场超市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治安风险隐患评估表

      5.银行单位治安风险隐患评估表

      6.寄递物流业治安风险隐患评估表

          7.医疗机构治安风险隐患评估表

8.文博馆所治安风险隐患评估表

9.党政机关治安风险隐患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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