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10   来源:  长沙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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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发改局会同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已发布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政府投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效发挥闲置资源的社会效益,2015年8月,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养老机构自愿寄养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县发改201586)。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供给力度不断加大,供给模式更加多元,2023年3月,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局、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贯彻上级政策文件精神,特发布本《通知》

二、《通知》起草过程

根据《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3〕11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通知》,分别征求了民政局、县市监局、各镇街及养老机构等单位意见,按有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同步对外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期满未收到反对意见。

三、通知》的政策亮点

通知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更加明晰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更明确具体。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执行两类价格管理政策,分别是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既规范了养老机构的收费管理,也保障了养老机构的发展权益。

二是养老人员的利益得到更加重视。对依规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公办)的养老机构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进一步明确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人员,不仅规范了收费项目和标准,而且在养老合同的签订与退养、收费按期计收、调整间隔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服务收费项目,规定了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四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对进行制定或调整收费的养老机构,规定了申报资料、程序。

四是明晰了养老机构收费管理的部门职责。发改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民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市监作为价格执法部门,在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职能职责。同时,强化了部门联动协同配合。如:公办养老机构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在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下确定,并以告知性备案的形式报送至发改部门。

五是明确了收费调整间隔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养老机构调整伙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六是细化了收费管理规定。从养老合同的签订与退养、养老收费的调整与收取、提供其他服务(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和收费原则、养老机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公建国营的非营利养老机构的财务监管到养老机构的信息公开等进行了更细化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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