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5年7月、2016年5月,我县相继出台了《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发改〔2015〕74号)、《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长县发改〔2016〕53号),该两项政策文件实施多年,同时,依据的上级政策文件不断调整,期间不断有新政策出台,且2020年我县相继对随水附征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发文。为切实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规范自来水价格管理,经综合考虑目前实际情况、价格政策要求等多方面因素,有必要对现有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四个政策文件进行整合修订,统一为一个政策文件对外发布。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22〕945号)等文件,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并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结合实际,最终拟定了正式文稿。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七条,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了全县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终端水价包括供水价格(自来水价)、引水工程、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性质和行业分为五类,《通知》附件1的自来水价格为基础水价,附件2对居民、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进行了类别划分。
二是明确了全县自来水价格标准。按星沙供水有限公司黄花、榔梨水厂、县洁源水业各自供水范围将全县自来水价格划分为城区水价、黄花榔梨水价和其他乡镇水价。供水范围不同,根据实际情况自来水价格组成部分不同。
三是明确了城区水价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并按照1:1.5:3的级差比价系数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阶梯水价仅针对自来水企业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等其它部分不得随阶梯调价。
四是明确了物业小区等转供水单位二次加压电费的收费标准。使用屋顶水箱加压的,按不超过0.3元/立方米的标准加收;由加压水泵实时加压的,按不超过0.6元/立方米的标准加收;未经加压管网加压供水的,不得收取加压费用。
五是明确了自来水供水企业对转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供水的优惠率(基础水价的6%)。该优惠率主要弥补转供水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自来水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方按比例承担,不得再向用户加收或分摊转供水损耗费用。
六是明确了低收入群体用水优惠标准。同时,规定了部队生活用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等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标准的非居民用水范围。
七是明确了《通知》有效期,对长县发改〔2015〕74号、长县发改〔2016〕53号、长县发改〔2020〕180号、长县发改〔2020〕207号四个政策文件进行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