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强我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07-01   来源:  长沙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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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按照省、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有必要制定我县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文件。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我局于5月中旬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征求了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部分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并于5月24日至5月30日通过发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部门、企业及市民意见,结合我实际,发改住建局、市监局对我县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拟定了本《通知》。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条,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了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备案审查范围。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除别墅(专指带室外庭院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和联排商品住宅)以外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同时,规定了进行备案的物业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基准价的30%内确定。浮动幅度综合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房价水平、容积率、可收费面积、管家配比及设施设备配置等因素并对比同业态同品质楼盘确定另外,对物业服务人进行物业备案的时间节点、所需资料清单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同批次交付的不同业态备案的收费标准等进行了要求。考虑到小区交付使用、物业移交承接等实际情况,要求物业服务人在小区交付使用三十日前向发改部门申请物业服务费备案审查

二是明确了空置房优惠幅度及相关解释。根据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空置房的解释,结合我实际,对我享受物业服务收费优惠的空置房进行了解释说明。

三是明确了整改期间物业服务费的缴纳义务人。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四是明确了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已购买地下停车位的,按每车位每月 30 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子母车位按每月4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住宅小区其他停车服务收费应严格按《长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长县发改〔2021〕73号)等规定执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是明确了装修相关服务收费。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业主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装修押金等相应服务费用。其中:装修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装修服务协议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电梯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3元,非电梯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2元。

六是明确了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定价形式。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属于特约服务项目范畴,收取的费用及方式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为准。

七是明确了《通知》施行时间及原已完成备案和已签订物业合同如何执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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