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财行罚〔2023〕2号)

日期:2023-12-29   来源:  长沙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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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财行罚〔2023〕2号

一、当事人

湖南众兴腾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采购(标段一)XSCG-202307120039项目立案调查,发现本项目中标单位(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湖南众兴腾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联合体牵头单位)存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湘财法〔2022〕4号)附件2的第6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湖南众兴腾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38250元。


长沙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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