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财政局2023年4号投诉处理决定结果公告

日期:2023-09-27   来源:  长沙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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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财)采购监管投处字〔2023〕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局对“长沙县城市管理局20台生活垃圾压缩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SCG-20230606001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XSCG-202306060016

二、项目名称:长沙县城市管理局20台生活垃圾压缩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或“普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继戈

联系人:潘伟祥

联系方式:158****9929

地  址:长沙市高新开发区环联路11号

被投诉人1: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采购人)

法定代表人:沈建民  

联系人:杨卓  

联系方式:0731-84060658

地  址: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被投诉人2:湖南北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任远

联系人:王琴  

联系方式:0731-86795555

地  址: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二路39号水岸世景5栋3304号

相关供应商:湖南中佳华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向前

联系人:周涌滨

联系方式:137****9381

地址:长沙宁乡市城郊乡锁匙社区兴业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出投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及标准中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的总扣分大于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扣分比例苛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相关技术要求和评审因素指向湖南中佳华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佳公司)产品技术及其商务条件,为其谋取竞标优势,限制、歧视其他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多处要求提供检测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三方技术认证、应用案例证明、产品现场使用照片、相应证明材料、设备使用照片,不合理,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垂直式压缩机、水平式垃圾压缩机“设备箱体须采用先进的防腐耐磨处理,箱体采取的防腐工艺符合GB/T28699-2012防腐C5-M级长效性工艺要求(提供相关工艺要求的应用案例证明材料)。”不合理。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垂直式垃圾压缩机机架:1.箱体举升导向采用尼龙滑块导向,运行平稳可靠,经久耐用,尼龙滑块为自润滑式设计,同时运行过程中可自动补偿间隙(提供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技术认证等证明材料);压缩装置平移采用尼龙作为滑块。不合理,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35页液压系统,采购需求不合理、不明确,评审因素重复设置。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第35页水平式垃圾压缩机▲举升后箱体前移技术,前移量≥300mm,垃圾不会跌落至地坑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技术认证等证明材料)。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中佳公司。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2.2.2技术评审中,产品质量保证措施2“为确保设备使用的安全及防腐蚀性能,投标文件中提供安装座板、活塞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480小时以上(不含)(符合 GB/T30790.6-2014对C5-M 级腐蚀要求)中性盐雾试验报告,检测结果达到10级的计6分,7-9级计4分,5-6级的计2分,5级以下的不计分。本项最多计6分。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安装座板、活塞杆具有CMA或ilac-MRA标志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齐全不计分”,不合理。评审因素不明确,评审因素错误,评审因素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9:评标因素及标准 2.2.2技术评审的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产品质量保证措施1、产品质量保证措施2中,耐腐蚀这一评审因素重复计分,不合理。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第28页2.2.2技术评审售后服务2拟配备本项目的安装及施工作业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包含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叉车工作业工种)的,每提供一个计0.5分,本项最多计2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关键技术参数设置,将一些一般技术参数列为关键技术参数,不合理。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第28页2.2.2技术评审中“产品质量保证措施1”“产品供货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1”评审因素不明确,未细化量化,任意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了巨大操作空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长沙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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