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财政局2023年3号投诉处理决定结果公告

日期:2023-05-12   来源:  长沙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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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财)采购监管投处字[2023]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局对“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采购长沙县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项目(第二次)(采购编号XSCG-20230116003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XSCG-202301160030

二、项目名称: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采购长沙县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台州市同佳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颂江

联系人:李雪冰

联系方式:183****9226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宅村二区88号

被投诉人1: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采购人)

法定代表人:卢铓

联系人:常先生

联系方式:0731-84011229

地  址: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39号

被投诉人2:长沙县鑫鑫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涂静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方式:0731-86205649

地  址:长沙县湘龙家园东门公建1栋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出投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局提交的《投诉书》为准):(一)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书做出的投诉人质疑事项1“质疑不成立”的结论是错误的。质疑答复书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问题避而不答,且质疑答复书自认“个别技术参数指标标记‘▲’,只是作为关键技术指标打分项”是违法行为。(二)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书做出的投诉人质疑事项2“质疑不成立”的结论是错误的。质疑答复书断章取义,不当引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内容,曲解了《指导意见》精神实质。断章取义,曲解了《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长工信中小发〔2019〕50号)的申报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长沙县财政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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