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财政局2023年1号投诉处理决定结果公告

日期:2023-01-05   来源:  长沙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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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财)采购监管投处字〔202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局对“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手持式执法终端项目(采购编号XSCG-20221013003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02210130033

二、项目名称: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手持式执法终端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贤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鑫罗

联系人:罗益能

联系方式:198****3965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奥克斯缔壹城高层一期13栋504

被投诉人1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人)

法定代表人:庄虎

联系人:廖先生

联系方式:0731-84012576

地  址: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59号

被投诉人2:长沙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许建华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方式:0731-84090096

地  址:长沙县望仙东路59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出投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一)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废标原因不合理:代理机构以我司响应文件中的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型号未响应为由,认定我司资格审查不合格,而在询价通知书的第一章表格中有用括号注释型号规格: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询价邀请是询价通知书的一部分,具有时效性,我方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且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长沙采购网中标公告中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与我司响应文件中一致,说明他们心里认为型号规格是这样没错,很难不让人怀疑是心口不一,有两个标准。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长沙县财政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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