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和《长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长财资产〔2023〕25号)
三、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说明
文件主要框架,共六章: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文件适用范围及明确国有资产处置要求、原则;
(二)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主要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文件结合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明确所有房屋、土地、车辆及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县人民政府审批,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县财政局审批。
(三)第三章处置方式,主要规定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六种国有资产处置的要求、审批权限及所需的材料;
(四)第四章处置收入,主要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种类及管理要求。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原则为“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六)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特殊资产如: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及涉密资产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均按相关规定进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长沙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