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2-06-30   来源:  长沙县财政局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适配的财政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政函〔2022〕54号)要求,我局制定《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长沙县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宗旨和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适配的财政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政函〔2022〕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沙县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 (名词定义)本细则所称全过程管理,是指县财政部门对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横向发挥预算(业务科室)、国库支付、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四个职能作用,纵向贯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前、中、后三个环节,联合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和第三方机构两个主体参与的监督检查,形成“财政性资金支出+业务全流程操作+节点全流程监管”的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具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四条(采购人重点工作)采购人全过程管理重点工作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明确政府采购最高限价编制依据;

(三)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方案及实施计划;

(四)审查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并编制采购文件;

(五)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严格履约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七)制定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执行;

(八)履行政府采购中其它主体责任。

第五条(工作措施)财政部门全过程管理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一)严把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准入关;

(二)建立项目最高限价管理机制;

(三)加强采购活动指导和推进闭环式监管;

(四)实施动态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五)政府采购项目其它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督检查)全过程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本细则第二条所含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以下情形除外。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我县实施细则组织监督检查。

(二)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监督检查,纳入事后监督检查范围。

第七条(内控管理)采购人应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所建立的内控制度执行采购活动。

预算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采购前主要工作

第八条(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预算单位编制预算,即编制次年度“二上”预算前,预算单位申报的部门预算应包含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到具体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本部门资产现状、财力水平及发展需要确定,采购标的应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资产配置及费用定额标准等规定,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申报,按当年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实行应编尽编,按照预算一体化系统要求,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列明。

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对项目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按内控制度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项目准入)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项目,经内部审查确定后连同下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报县财政局,在“二上”前实施项目准入审核。县财政局在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可要求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依据,包括不限于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论证资料。

第十条(准入审核)政府采购项目准入审核主要内容:

(一)根据全县财力水平及发展需要实际,结合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及资金安排情况,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及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一招多年”项目的预算安排等情形。

(二)在长沙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进行项目计划备案的预算安排及资金使用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开展采购。

(三)在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申报中,实际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与资金不匹配或资产配置不符合要求的,以及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或对预算及项目以“化整为零”、拆分等形式规避招标及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的,予以调整或暂缓安排预算,不得安排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预算批准后,采购人确定采购项目责任人,按照时序进度,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明确采购需求,填报《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方案书》(以下简称《管理方案书》附件1),以电子邮件(邮箱:csxcgxq@163.com)方式提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组织复核。

第十二条(管理方案内容)《管理方案书》填报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概况、标的及采购方式。

(二)采购项目市场调查和需求调查情况,包含调查人员、调查方式、调查内容、供应商情况等。

(三)项目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及供应商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等。

(四)需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它标准、规范。

(五)项目最高限价的编制,包含经测算的采购标的价格,项目采购总价或单价的计费依据等。

《管理方案书》资料不齐全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应当退回采购人重新修改、申报。

第十三条(最高限价)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编制资料作为《管理方案书》附件一并提供。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市场供给情况编制完整的项目总价或单价,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后,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或标的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价或最高限制单价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编制方式。编制方式分为采购人自行编制、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编制、县投资评审中心编制等。适用情形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它标准、规范有明确指导价格、取费依据的,可直接作为依据,由采购人、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或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编制。

(二)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没有计价标准或取费依据的,应通过市场调查、询价、同类型项目历史成交价格等方式,结合需求情况编制。采购人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或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编制。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或经批准同意由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项目预算控制价编制,以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结果作为最高限价或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价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其编制费用、标准及质量等,由县投资评审中心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共同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初审和复核)县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对采购人提交的《管理方案书》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其中采购预算单项超过500万元的货物或预算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服务项目,由县财政局组织行业专家(信息化建设项目已进行论证的除外)进行论证。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组织对第三方机构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核准意见。复核中有关事项如超出财政部门职权范围,采购人应先期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复,作为资料附件一并提供。专家论证有不同意见的,应再次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复核期限)县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方案书》的初审及复核并出具核准意见。各采购人应合理统筹,科学铺排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采购意向公开前或长沙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备案前15天提交资料,预留核准时间。

对于项目《管理方案书》资料不齐全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采购预算单位重新修改或申报。

第十六条(实施计划)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结合《管理方案书》核准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形成《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实施计划》附件2),并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

第十七条(实施计划编制)采购人编制的《实施计划》包含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明确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它标准、规范,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计划应细化采购需求要素,明确合同订立及合同管理安排,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编制《实施计划》的,应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代理权限、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审查)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应按规定组织内部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进行重点审查。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采购需求制定和编制采购项目《管理方案书》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采购人完成风险控制审查后,应将项目前期相关资料提交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组织审查并填写《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附件3),经预算单位负责人确认并签署审查意见。

《管理方案书》、《实施计划》、《审查意见》应作为采购资料留存备查,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并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巡察、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系统备案)购意向公开期满后,采购人按程序在长沙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计划备案。上传备案附件资料应包括《管理方案书》及其核准意见、其它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三章 采购中主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采购人按照《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政办函〔2020〕5号)要求,根据本实施细则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县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环节和采购活动情况开展指导服务,依法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等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优化营商环境)采购人要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始终,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及时验收并支付合同款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及成本,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公平竞争)采购人要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制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严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将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符合性条件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动态监管)采购人加强计划备案管理、开评标管理、信息和公告发布管理、合同备案管理和履约过程及验收管理,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当事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运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发现苗头问题应及时纠偏纠错,依法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采购人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严格按照长沙县财政局《关于做好长沙县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意向公开工作。县财政部门加强对信息公告的动态监测。

第二十六条(采购代理)采购人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长财办〔2022〕1号)及信用评价指标等实施考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立足政府采购需求拓展代理服务,在委托范围内为采购人提供高附加值、专业化的政府采购代理专业服务,包括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开、评标,做好质疑答复和协助投诉处理等。县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长沙县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实施评价。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试行)》(长财办〔2022〕2号)实施考评。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参与长沙县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确认结果)采购预算单位应依法依规在法定期限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县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报告及中标(成交)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合同备案)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依法依规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四章 采购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履约验收)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长沙县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要求,根据《管理方案书》制定的验收方案、采购文件约定及合同,完善验收方式,严格开展履约验收,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落实履约验收主体责任。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采购人负责督促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整改。县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过程及验收情况加强监督。

第三十一条(资金支付)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728号)及长沙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对达到支付条件的,加快资金支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政府采购工程的资金支付,按县内规定执行。

采购人要强化资金支付管理,对支付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其中授权自行支付的,由支付单位负责审核。

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依程序办理支付,不符合支付要求的,应予以退回。

第三十二条(质疑和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积极配合投诉处理、举报或监督检查,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如发现因主体责任缺失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投诉、举报等,采取书面关注、下达监督建议等方式,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三条(采购档案)采购人应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并负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政府采购档案应至少包括单位内部开展需求调研资料、《管理方案书》及其附件、《实施计划》和《审查意见》、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履约验收书、有关信用评价资料等,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资料、相关事项集体决策与内部审查材料等。

政府采购档案可采用电子档案形式保存,也可采用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方式)县财政部门各科室(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采购过程、项目管理、履约验收、资产管理等开展监督检查,扩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范围并强化结果运用,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或实施联合检查。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采购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巡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主体责任缺位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及监督检查包括:

(一)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三)采购活动过程中公告发布、开评标过程及评审成员组成、结果确定、合同履行;

(四)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进度与质量;

(五)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具体执行、交付、使用情况及履约过程、履约验收情况;

(六)采购项目的合同款项支付和支付资料、资产登记、管理使用情况;

(七)绩效评价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执行情况;

(八)其它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检查及其它财政专项检查、抽查等。   

第三十六条(联合监督检查)县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巡察及其它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结果运用,结合《关于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政函2022〕54号)有关要求,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涉密采购)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紧急采购)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由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实施,不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限)本细则由长沙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第四十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方案书》

2.《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货物和服务)》

3.《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意见》

4.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图




相关附件下载:
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
  • 政府查号台

    政府查号台

  • 站点地图

    站点地图

  •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

    今日访客数

  • 长沙县网上群工部
  •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长沙县人民政府
承办: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31-84075602
网站标识码:43012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