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各相关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政办函〔2020〕5号)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现结合全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长沙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负面清单》按照适用主体分为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共涉及43项禁止事项130条具体内容,包含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商务条款、评审因素、采购执行、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评审职责、评审过程、供应商行为等方面。
2.《负面清单》属于禁止性规定,应作为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有效减少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等情形。《负面清单》印发后,采购文件不再进行纸质备案,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设置《负面清单》中禁止性内容,应严格落实节约能源、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按合同及时支付政府采购项目款项。
3.《负面清单》将作为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并纳入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有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县财政部门责令整改,或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负面清单》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长沙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变化将另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长沙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长沙县财政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