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07-29   来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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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城〔202213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2624


湖南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3  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4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使用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3.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3.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3.2  事故分级

4.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行动

4.4  预警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响应分级

5.3  响应行动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结束

6.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应急气源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交通保障

7.6  供气保障顺序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责任追究

9.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气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供气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供应、输配、储存、使用等环节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燃气供气中断、泄漏、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群众生活生产和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专业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负责指挥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专项负责供气燃气事故的应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省应急厅厅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政府新闻办、省总工会、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湖南销售分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湖南销售办公室湖南华湘天然气有限公司、湖南湘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组成。

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

2.2.1  工作职责

(1)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应对全省供气燃气事故的决策和部署;组织、指挥全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州人民政府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指导协调跨市州行政区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理;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协调联络工作机制;负责预警信息评估和研判,汇总、分析、上报事故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负责组建省级供气燃气事故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见附件)。

(3)成员单位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和修订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协调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燃气行业日常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测燃气供求状况。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指挥部领导组织跨市州行政区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发委(省能源局):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抢修中电力保障工作;负责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事故中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保障工作;组织工业企业实施限制缓冲用户用气措施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供气燃气事故现场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省民政厅: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财政保障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工作所需必要资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应急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保障、协调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公路、水路运输的应急畅通。

省商务厅:负责事故应急中的生活必需品跨地区协调供应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对供气燃气事故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专家或专业人员对供气燃气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的应急抢险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燃气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防止哄抬价格,保障燃气经营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省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供气预警信息,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做好供气燃气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事故现场公用电信网通信畅通。

省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指导雷电防护装置灾后恢复重建。

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燃气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导灾后消防设施的恢复重建。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湖南银保监局:负责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事故查勘理赔工作。

省总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工会做好受害职工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联络铁路单位优先保障省内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铁路运输。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湖南销售分公司:参与协调增加天然气供应配置计划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湖南销售办公室:参与协调增加天然气供应配置计划。

湖南华湘天然气有限公司:参与协调增加天然气供应配置计划。

湖南湘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参与协调增加天然气供应配置计划,按照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利用省储气调峰设施进行应急保供

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按照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

长沙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按照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

(4)省供气燃气事故专家组职责

参与、指导事故的应急处置,对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队伍职责

参加全省组织的应急培训和演练,配备相关抢险救援设施设备;按照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在发生I级供气燃气事故时,成立省供气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省直相关牵头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信息分析、汇总、报告;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力、交通、通信和物资装备调配。

(2)救援处置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牵头,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和专业救援;省应急厅负责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3)调查评估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后勤保障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供水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5)宣传报道。省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善后工作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2.3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相应级别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燃气管理部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上级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管理区应制定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或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4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使用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足抢险抢修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发生供气燃气事故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所在地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燃气使用单位(工商用户)在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3.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1)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导致燃气供气中断、燃气泄漏、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因气源紧张导致城市供气阶段性短缺。

(3)因经营性矛盾纠纷造成区域性供气中断,影响社会稳定。

3.2 事故分级

按照供气燃气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分为四级: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

3.2.1 事故(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供气燃气事故:

(1)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供气事故:5千户以上5万户以下中断供气超过24小时

3.2.2 较大事故(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供气燃气事故:

(1)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供气事故: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中断供气超过24小时。

3.2.3 重大事故(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供气燃气事故:

(1)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供气事故:10万户以上20万户以下中断供气超过24小时

3.2.4特别重大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气燃气事故:

(1)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供气事故:20万户以上中断供气超过24小时

本预案的数量表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4.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4.1  监测预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事故监测预警功能。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上游燃气销售企业是事故信息监测的责任主体,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将事故监测信息按规定上报当地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逐级上报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4.2  预警分级

根据供气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按照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3  预警行动

国家启动供气燃气事故预警涉及我省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供气燃气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按规定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4  预警信息发布

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重大(级)、特别重大(I级)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一般()、较大()事故预警信息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市州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5.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当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快速有效的先期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发地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县市区供气燃气事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

5.2  响应分级

一般供气燃气事故启动级响应,较大供气燃气事故启动响应,重大供气燃气事故启动响应,特别重大供气燃气事故启动I级响应。

5.3  响应行动

5.3.1  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事发地县市区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州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州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信息。

5.3.2  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市州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级响应,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市县、跨企业的燃气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指挥调派市州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抢修和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应立即向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事故信息,研究部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赶赴现场进行指导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通知省级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按规定向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信息。

5.3.3  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事发地市州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级响应,指挥长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事故信息,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省级专家组和省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市州、跨企业的燃气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必要时,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存资源的调配使用,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计划供应;统筹实施液化石油气集中调度,有计划控制出库,做好瓶装液化气使用替代准备、人员疏散安置、配发食物准备等工作。

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立即向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同时通报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5.3.4  I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发地市州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供气燃气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省级专家组和省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抢修;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抢修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省供气燃气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省内资源调运,必要时,上报国务院请求支援。

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立即向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经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事故信息,同时通报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发生在一些跨省份、跨市州、影响严重的城市供气燃气事故,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省供气燃气应急指挥部,实行省级指挥统筹。国家启动城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涉及我省的,按要求采取响应行动。

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时启动相关预案。

5.4  信息发布

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重大(级)、特别重大(I级)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5  响应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后,事发地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告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工程恢复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事发地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负责组织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意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各级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通讯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7.2  应急气源保障

天然气作为主气源,应配套建设应急调峰储气设施,库存保有量冬季不应低于70%,夏季不应低于30%;液化石油气作为辅助气源,广铁集团易家湾站(湘潭)、栖枫渡站(郴州)、象鼻子站(怀化)、新纪元站(张家界)等4条铁路运输专线配套液化石油气库内常年保有量应达到库容量的50%70%

7.3  队伍保障

各级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专家库及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省级应急抢险队伍应配备专业抢险人员,配足抢险抢修装备物资,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4  物资保障

市州、县市区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抢险抢修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以及分布地点,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建立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做好维护和更新工作。

7.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7.6供气保障顺序

供气保障遵循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原则,供气保障顺序如下:居民生活用气,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事业用气,食堂餐厅用气,公共交通用气,城市居民集中供暖,工业生产、企业商业供暖用户,双能源用户。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燃气基本常识、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规程和供气燃气事故处置方法的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开展培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2  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应急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国家有新文件要求规定的,从其规定。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联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队伍表

附件

湖南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队伍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应急气源储备量(万立方米)

应急抢险人员配置情况

应急抢险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联系人

1

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1100

8

次高压管网星沙储配站:
抢修车一台,气体泄漏检测仪一台,电容焊机一台,发电机一台,防爆风机一台、其他抢修应急物资若干。
存放位置:长沙县望仙东路786号。

吴永通

16

河东抢修组:
抢修车一台,气体泄漏检测仪一台,电容焊机一台,发电机一台,防爆风机一台、其他抢修应急物资若干。
存放位置: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高岭小区374号。

彭超

16

河西抢修组
抢修车一台,气体泄漏检测仪一台,电容焊机一台,发电机一台,防爆风机一台、其他抢修应急物资若干。
存放位置: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大道769号。

唐泽应

2

长沙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18

22

抢修车5台,焊机4台,发电机2台,移动式防爆风机3台,防爆应急照明灯组3台,防爆工具整套4套,空气呼吸器8套,防护服2套,燃气泄漏检漏仪器76台。
存放位置:望城区乌山街道原佳村长沙华润燃气维抢修仓库。

杨亚

3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湖南分公司

CNG应急供气装置2000m3/h

20

综合抢修车2台、泄漏检测车、焊机、可燃气体检测仪、激光甲烷遥测仪等。
存放位置:常德市武陵区桃花源路中石油昆仑燃气岩坪加气站旁二级维抢修队。

严祥伟

4

湖南湘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9

8

能源管理分公司:抢修三轮车一台,气体泄漏检测仪一台,防爆风机两台。
存放位置: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号省委大院维修班。

邹勇

6

湘投燃气(长沙)有限公司:抢修车一台,气体泄漏检测仪两台,全自动电容焊机一台,汽油发电机一台,防爆风机一台。
存放位置:长沙经济开发区榔梨大众西路15号库房。

黄学东

5

中海油气电湖南办公室

可按需协调应急保供

暂无

暂无

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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