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县绿线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依据
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明确提出,各城市应当建立绿线管理制度。我县于2013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长沙县绿线管理办法》对规范本县绿线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该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和个别条款的局限性、滞后性问题逐渐显现,亟须通过立法予以完善和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提升城市绿线管理水平,切实规划好、建设好、保护好、管理好城市绿地,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和“法律责任”4章,共21条。
第一章总则(第1-3条)。明确了办法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4-13条)。明确了绿线内各类绿地在规划设计和建设阶段需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14-18条)。明确了绿线内绿地保护和管理的主体、原则和禁止事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19-21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解释机构。
本《办法》将着重解决5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管理责任问题。规定由市规划和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由县(区)规划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是绿化建设问题。规定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局部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或相邻地块重新落实不少于原有面积的规划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及公园绿地、风景林地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县园林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
三是绿线管理问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绿地;规定县(区)规划和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四是违规处罚问题。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是办法适用问题。规定《办法》适用于长沙县(含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
四、适用范围
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绿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