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绿线管理办法

日期:2021-07-20   来源:  长沙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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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县(含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行政区域内的绿线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本县规划区内,由长沙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

第三条县(区)规划和县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县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需要砍伐或者移栽树木的,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论证时,还应当有园林、林业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县(区)规划和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七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绿地布局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园林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局部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或相邻地块重新落实不少于原有面积的规划绿地。

第九条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长沙市已规定的绿地率控制指标。

居住区园林绿化、单位园林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的绿化指标应当严格依照长沙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园林主管部门应依照长沙市制定的公园绿地建设计划,做好公园绿地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园林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园林绿化设计。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县园林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

第十三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经县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绿地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绿地。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方案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经营性开发项目占用公园绿地。禁止改变公园绿地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县(区)规划和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2月10日发布的《长沙县绿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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