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3-09-25   来源:  长沙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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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城管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镇(街道)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以及未按要求取消自提气,未要求其送气人员执行“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宣传教育一次”,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燃气经营企业未将工商用户安全隐患录入安全明白卡的,现场安全隐患与明白卡不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县城管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商务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按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商务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培训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用气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设备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县城管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商务局、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商务局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落实市级、县级财政出资责任,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专项债政策要求的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项目申报发行债券。(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县城管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4.落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引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县发改局牵头,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根据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要求,划定一定区域,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瓶改管”或更换经营业态,实现城区重点区域瓶装液化气石油气有序退出。(县城管局按责任分工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各级财政要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牵头,县大数据中心、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配送服务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行定位监管。(县城管局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县城管局负责)

2.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建立健全燃气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施保护作为开工前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的必要组成部分,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并确认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信息,结合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地下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报县城管局备案,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审批主管部门在进行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有关信息,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备案,否则不予审批。(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有关管理标准

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规范,统一配送车辆、统一安全配置、统一服务管理,全面推行统一配送服务。(县城管局牵头,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及瓶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县市监局牵头,县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镇(街道)、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在全县组织实施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打好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翻身仗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挖、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全县以燃安委为统筹,县直各牵头部门要主动作为,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各镇(街道)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开展联合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入户安检要求并建立排查台账,对拒不更换燃气橡胶软管和安装燃气泄漏报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或拒不整改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经营单位不予供气。各镇(街道)要畅通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微信工作群,随时掌握辖区内燃气安全隐患动态,及时跟踪督促隐患整改。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各牵头部门、镇(街道)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各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各职能部门间及时移送违法线索,加强“行刑”衔接,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面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附件1、2、3),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县城管局为召集人单位、县应急局为副召集人单位,住建局、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市监局、司法局、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县大数据中心为成员单位。县财政局要保障级专班办公、专项行动、长效机制建立及运行等工作所需经费。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强对各镇(街道)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县城管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对照方案和任务分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强化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线索移交。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县城管局。集中攻坚期间(2023年8月至11月)县城管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确定的办公室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其他成员单位确定的办公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集中办公。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镇(街道)考核

(二)压实地方责任

各镇(街道)要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现有的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集成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落实燃气安全网格责任,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各镇(街道)要强化专群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对举报线索快速核实处理,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经核查举报线索属实的,对举报人重奖快奖。

(三)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要切实强化执法处罚,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形成有力执法威慑。

各镇(街道)要统筹辖区内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日常工作,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实施方案报县工作专班。县直各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将专项工作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及专项工作方案,尽快报县工作专班。各部门单位一律依托“全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开展隐患排查、风险隐患登记和整治,严格按要求通过系统及时调度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督导隐患整改进展。自2023年9月起的每月18日前,请相关县直单位分别将各镇(街道)将辖区数据收集汇总后,填写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清单》(见附件4、5),盖章后报送至县工作专班(联系人:李泗毛,18817117609,邮箱:kgcbgs@sin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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