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依据及必要性
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确保调解纠纷补贴经费专款落实到位,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南省司法厅、财政厅《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长沙县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六个部分,分别为总则、部门职责和管理原则、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附则。
其主要内容为以下3条。
第一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将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类。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按不同标准区分四类矛盾纠纷并给予奖励。
(一) 简单矛盾纠纷是指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后达成口头协议或即时履行协议的矛盾纠纷。对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且完成网上(台账)信息登记的简单矛盾纠纷,每件奖励50元;
(二)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人数较少,涉案金额较低,易发多发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损害赔偿、侵权等领域,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对于一般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200元;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1)涉案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
(4)按管理权限,其他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调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600元;
(四)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涉案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含)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3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纠纷;
(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6)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督办或党政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7)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调解重大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 1000元。
第二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每年发放不少于两次。
第三条 其他费用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费用、人民调解员培训费用等。
三、适用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费用、人民调解员培训费用等。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范围 :依据《人民调解法》设立并在县司法局统一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派驻机构)或其推选、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主持或参与调解的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均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以奖代补”。
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
四、执行口径
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
长沙县司法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