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司法局公车(警车)管理制度

日期:2021-05-13   来源:  长沙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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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我单位公务出行和执法需要,根据《长沙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为目的,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局办公室为我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单位的公车进行管理,以及对平台车辆的申请和必要时的车辆租赁服务等工作。警车(湘AD918)钥匙由社区矫正科进行保管,用车实行统一调配、安排主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室使用,其他科室需要使用,务必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单位公车外,我单位还可在县级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申请1台平台车辆,主要用于:

(一)传送机要文件;

(二)省市委、省市人大、省市政府、省市政协办公厅和省市直单位以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以及外地来长沙县的公务活动;

(四)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

(五)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六)老干部公务出行、集体活动和看病就医。

第五条用车实行预约制度。除临时任务、紧急事由外,其余公务用车必须提前一天向公车专干申请,以便协调使用。用车发生冲突时,坚持“上级优先于下级,重要事优先于一般事,远地优先于近地”的原则。

第六条公务出行一律实行派车登记制度,凡因工作需要用车,须事前向局办公室(社区矫正科)提出用车计划,由局办公室(社区矫正科)统一安排,并办理派车单如实填写《派车单》(出车事由、地点等),并由申请人、申请科室(所)负责人、公车专干签字确认。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无法办理派车手续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但事后要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保留的执法执勤车辆限于执法执勤等公务活动需要,申请的平台车辆限于第五条明确的使用规则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按公车改革要求取消通勤用车,已享受了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星沙街道、湘龙街道及泉塘街道三个街道所形成的合围区域,乘坐公务用车。

  驾驶警车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警车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不开特权车、霸王车,不得乱停、闯红灯,在非执行紧急公务的情况下,不得乱开警灯警报或超速行驶。应主动配合和自觉接受公安部门、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管理部门的督查和检查。

  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原则上,节假日除值班和应急执法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须回单位封存停驶(包括政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县政府大院),特殊情况需用车必须报办公室,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纪检组备案后方可用车。凡违反此规定,追究用车人责任,发生事故的,由用车人承担责任。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加油卡由公车专干统一保管,用车加油需在派车单备注栏注明。

第十  公务出差使用公车或租赁车辆的,与差旅补助衔接,严格按财政出差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用车人需谨慎安全用车,如发现车辆有不妥或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公车专干,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公车专干上报维修项目,由办公室初步审定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  科室(所)不得擅自租用车辆。确因开展公务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必须报请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车专干提前到县机关事务局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联系用车,由该中心根据实际用车需求,在选定的4家租赁企业中统筹优化安排车辆,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第十  因公务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应急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各职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大型集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  严格控制车辆租赁费用。《长沙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要求“车辆租赁费用在改革后保留车辆租赁费用中列支,租赁费不能超过年初的预算总额”。

第十  开展工会、支部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不需报县机关事务局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由本单位工会、党支部根据活动安排,在县政府采购选定的4家服务企业租用。

长沙县司法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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