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教育类考试组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湘教通[2016]552号《关于加强教育考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沙市教育局长教通[2018]60 号《关于规范市直教育系统各类竞赛、评审活动劳务费用的管理办法 (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组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市教育考试院按考生上缴考务费分成返还至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教育部门预算的考试组考资金等。
第三条 本文件所指的教育类考试为:国家级考试七项,高考、高考美术专业考试、高考音乐专业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教师资格证(笔试);省级考试三项,学考、学考考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续新增考试按省、市考试院规定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分配、核拨等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程序性审核专项资金的拨付;,视情况在县教育局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县教育考试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范围和标准如下:
1、考试巡考、监考及相关人员 (含命题审题、制卷、扫描评卷、接卷、录取办证等) 劳务费开支:
市级考试组考的劳务费,按 200 元每人每天标准执行安排在节假日期间的市级考试组考的劳务费按平时标准的 2倍计算;属于国家级、省级考试组考的劳务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 500 元标准执行。
2、考试组考相关工作其他开支:
考区、考点的考务相关安全保密、综合治理、试卷运输等工作支出;考试期间伙食支出、考试相关培训费用、宣传制作费用、考试会务、办公费用等
3、考区、考点的考务相关设施设备建设和维护开支。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教育局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制度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及督查环节的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向纪检组、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条 县教育局会同项目所在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安排的具体内容和进度,及时对项目进行督查。对于督查不合格,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将酌情采取通报批评、撤销资金计划等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长沙县教育局、长沙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长沙县教育局 长沙县财政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