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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0 10:16:0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5〕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5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文报送工作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统一到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公文不得委托外单位人员代送。除紧急情况外,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方式报送,所有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提供一式三份纸质公文和电子文本。公文用纸须采用国际标准A4型。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遵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
  (四)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应有书面请示,说明需要发文的理由,附上代拟文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协调会签情况等,并提供代拟文稿电子文本。
  (五)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包括代拟文稿),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速办的,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六)市政府办公厅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将实行严格的退文重办制度。
  二、关于公文办理工作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直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包括征求意见的文稿),凡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原因;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并回复。
  各部门(单位)办理公文(包括征求意见的文稿)的回复意见要加盖本部门(单位)印章,不得以机关内部处室的名义或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形式回复。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直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回复报送公文的单位。
  (三)各部门(单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在公文印制前须对公文有关业务内容进一步审核把关。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文件录入:李小甜    责任编辑:李小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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