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委、县人民政府、群众团体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2001]46号)和《关于印发<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直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2]2号)精神,长沙县国土局更名为长沙县国土资源局。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土地、城乡地政的职能部门和土地的行政执法部门。 一、职能调整 ⒈划入职能 ①原县计划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职能。 ②原县建设局规划管理办公室的审批管理职能。 ⒉下放职能 ①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土地整理下放到土地开发中心和土地储备中心。 ②土地估价由县地价所负责,国土测绘由县国土测绘队负责,土地交易交由土地交易机构负责。 二、主要职能 ⒈负责国家、省、市、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以及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执行《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指导编制城镇规划并实施管理。 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防止矿产、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⒊承担上报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预审、审批、报批等工作,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负责县域内各类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⒋拟定全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全县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出让、管理(即“五统一”)。 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实施工作,确保全县耕地面积占补平衡。 ⒍负责全县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⒎规范管理土地市场,拟定全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交易及政府收购、储备等管理办法;负责承办县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审核、报批;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⒏指导县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更新,主管全县土地估价工作,确认土地宗地价格。 ⒐依法履行全县测绘行业管理职能(除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外),指导全县测绘标志维护,承办测绘单位资格审查。 ⒑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⒈办公室 ⒉法规监察科 ⒊建设用地科 ⒋地籍测绘科 ⒌地产地价科 ⒍规划、耕地保护科 ⒎矿产资源科 ⒏计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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