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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告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现有我队芙蓉、天心、岳麓、开福和雨花交警大队于2007年1月1日至4月1日扣留交通违法机动车4933台未接受处理,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分别到车辆扣留部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天心、岳麓、开福和雨花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将依法上缴财政部门处理。详情请登录长沙公安交警网站最新公告,网址:www.hncsjj.gov.cn。
特此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