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2年8月,我县出台《长沙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县政办发〔2022〕8号),在统筹规划、系统融合、安全保障、资源利旧、数据共享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2024年6月,我县成立数据局,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2026年5月,长沙市修订出台《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6〕9号),对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新标准、新要求。为健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我县参照省、市有关做法,结合县域实际,修订《长沙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
2.《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34号)
3.《湖南省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51号)
4.《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6〕10号)
5.《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1〕80号)
6.《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6〕9号)
三、重点内容
《管理办法》共9章44条,包含总则、统筹集约管理、规划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及运行后评价管理、资产及运维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九大板块,核心修订和新增内容如下:
1.总则。一是优化部门权责划分。原办法中信息化项目立项、可研批复等审批职责随机构改革调整为由县数据局负责,县大数据中心承担相应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二是拓宽项目管理覆盖面。将管理范围拓展为使用政府性资金(含上级补助)新建、改扩建以及以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信息化项目。
2.统筹集约管理。对照市级新规新增本章,严格落实“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和统筹集约建设改革要求,系统化规范全县信息化资源集约管理机制。明确逐步整合独立业务专网;不再新建县级政务服务平台,统一依托“湘易办”“湘办通”开展政务移动服务。新增数据资产规范化管理要求,细化公共视频、物联感知等公共资源接入规范。
3.规划计划管理。将原办法中“未列入年度计划不予审批”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项目库管理、计划编制、储备目录、计划外项目分级审批等具体制度,杜绝项目无序申报、随意建设。
4.审批管理。优化审批层级、明确各方权责。优化总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流程,降低小额度项目的审批门槛和成本。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须由县数据局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若定制软件达50万元及以上则须单独审批,杜绝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规避监管等问题。将项目批复后启动时限由原“2年内必须启动实施”收紧为1年,防止项目久拖不建、资金沉淀。
5.实施管理。优化预算执行评审、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要求。明确严禁超出子项预算上限金额、交叉挪用,强化资金管控。明确信息化项目不得因数据共享和开放服务另行收取费用。新增对运维类项目审查管理的规定。
6.验收及运行后评价管理。优化验收程序,强化结果运用。一是调整验收主体。将原办法中“限额以上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县大数据中心参与”的方式,调整为“限额(含)以上项目由县数据局组织验收、限额以下项目自行验收并备案”,验收主体更明确、责任更清晰。二是收紧验收刚性标准。将原办法中“未实现数据共享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验收”的规定,扩展为“未实现数据共享、集约建设、共性能力复用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验收”。三是建立常态化后评价制度。新增县数据局对已验收项目开展运行评价等要求,评价结果作为新建计划安排、资源调配、运维经费核定、系统整合下线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强化全过程闭环管理。
7.资产及运维管理。重点补齐运维管理短板,防止重建设轻运维。明确定制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成果归属项目建设单位。新增统一运维机制和项目集约化运维要求,并明确运维项目经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安排经费;县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编制运维项目计划,未纳入计划不予安排经费,从源头上遏制运维费用无序增长。明确无使用价值系统经集体决策后及时停用下线,推动存量系统清理整合。
8.监督管理。重点聚焦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导致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不合格、资金损失或安全事故等严重情形,以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明确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附则。明确适用范围,衔接配套事项。新增使用政府性资产、资源或利用政府影响力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专项债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监管;县属国企、学校、医院由主管部门会同县数据局参照制定实施细则。
网站首页
县政府
星沙要闻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星沙





关闭
打印


湘公网安备430121020002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