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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0-28   来源:  长沙县林业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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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长沙县林业事务中心、长沙县林业局出台了《长沙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长县林业发〔2025〕11号)(以下简称《办法》),县政府统一登记号CSDR-2025-11001,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夯实全县森林资源网格化管护体系,进一步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站规〔2021〕3号)》《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长〔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将2022年12月以长沙县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印发的《长沙县护林员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特修订《长沙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说明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涵盖设立依据、管理职责、选聘续聘、签订协议、护林员职责、权利、培训指导、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内容。内容说明如下: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县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镇(街)具体负责生态护林员管理的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的动态管理原则,明确了选聘条件、选聘程序、解聘情形及程序。

3.管护劳务协议由镇(街)与生态护林员签订,明确约定劳务关系、劳务职责、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考核奖惩等内容。

4.生态护林员的职责主要有学习业务技能、完成巡护任务、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应急处置、执行交办任务及其他工作,明确了护林员的相关权利。

5.日常管理和考核主要是在镇(街)领导或指导下,按照“一格一人”聘用生态护林员,加强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各镇(街)护林员总人数明确了优秀等次的数量和比例。劳务报酬由基本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补助占比80%、绩效补助占比20%。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生态护林员全额发放基本补助和绩效补助;不合格等次的生态护林员发放基本补助,扣除绩效补助的50%。

三、新版办法相较于旧版主要变化

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调优结构,新增“签订协议”“日常管理”等内容,明确生态护林员定义和管理层级;二是规范选聘程序,新增优先聘用脱贫劳动力、复退军人等群体条款,细化续聘条件和平台系统管理等要求;三是清晰职责界定,量化巡护频次、巡护里程等硬性指标;四是优化考核体系,由按季度考核改为按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明确优秀等次比例和人数限制;五是加大奖惩力度,明确不合格等次要扣除50%绩效补助,增加了推荐优秀等次护林员参评省、市级生态护林员标兵机制;六是强化权益保障,明确了生态护林员职责和权利,保障正常履职所需工作条件、劳务报酬等权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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