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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23   来源:  长沙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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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我县于2018年9月制定出台的《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长政发2018〕16号)进行修订更新。

二、文件制定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4.《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

5.《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

7.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

9.《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10.《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号)

1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长沙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0号)

12.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19号)

1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信管道工程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6号)

三、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说明

《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共包含十章七十二条,分别为总则、前期工作、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管理、投资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及附则。

第一部分为总则,分别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定义、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本办法适用范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运行机制、各部门工作职责、遵循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为前期工作,分别从前期工作机制、建立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目录、对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三部分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分别从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决策程序、列入全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新建项目的条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及安排重点、打捆申报项目的子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及计划外项目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为审批管理,分别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主要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就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建设项目及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的审批流程进行简化,对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建设的项目、抢险救灾工程的审批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五部分为投资控制,分别从控制投资成本的原则、项目概算审批、工程变更、概算调整、结算与决算评审进行了规范。

第六部分为项目建设管理,分别从项目法人制、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七部分为资金管理,分别从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项目资金核算、拨付程序、费用调整、竣工财务决算、超概算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八部分为监督检查,分别从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超概算建设项目惩戒问责、项目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九部分为责任追究,对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如有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第十部分为附则,分别从行业项目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采取审批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原管理办法的废止进行了规定。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1.第十六条关于打捆项目的规定,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保留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上位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新增内容“凡列入省、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视同已立项”。

2.第十七条关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外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根据《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中规定:“县级总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手续前,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其他项目项目按同级政府议事决策相关规定,加强前期研究决策”,我县对计划外项目审批流程更新如下:“存在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建设项目,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外联审审批程序要求,须报县政府批准后再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县政府议事决策相关规定,加强前期研究决策,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先向县发改局申报,由县发改局初审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并邀请县纪委(或驻县发改局纪检组)、县人大财经委联合开展计划外项目预算调整事前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第二十条关于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根据《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文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审核新增条款:其中,总投资3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总投资3亿元(含)及以上的,须报长沙市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10亿元(含)及以上的,在完成市级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复核。

4.第二十七条关于简化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依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我县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简化投资审批流程,修改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总投资60万元以下(不含)且不新征建设用地,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内统筹解决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此阶段无需办理投资审批手续;总投资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总投资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参照项目建议书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设计方案、招标事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5.第三十六条关于规范概算调整。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概算调整从严从紧予以规范管理,修改为项目单位直接向县发改局申请概算调整,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后,由项目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政府审定。

6.第四十一条关于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长沙县住建局、长沙县发改局关于长沙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2022114号)等最新政策文件进行更新。

7.因原《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长县政发〔201914号)相关条款与现有政策相冲突,已于2023年9月废止,故在本办法中补充条款:采取审批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各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主体,各镇(街)为监管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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