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动物防疫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2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长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必要性
畜牧业是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近几年,由于各级加大畜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畜牧经济得到不断发展,畜牧业产值占全县农业总产值中比重越来越大。但是,随着畜禽产品市场的流通、交易,非洲猪瘟及人畜共患病等动物疫病的传播和发生,不仅严重威胁畜牧业健康发展,还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引起各级各部门和养殖户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为进一步规范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一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有效降低动物疫病风险,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水平,保障了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制定《长沙县动物防疫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三、《办法》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22〕25号)
3.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湘牧渔联〔2017〕6号)
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湘农发〔2022〕85号)
5.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农发〔2023〕7号)
四、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说明
《办法》由总则、部门职责、使用范围、奖补标准、奖补(支付)方式、经费安排与拨付、监督管理、附则八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总则,共三条
一是指出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动物防疫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二是指出资金用途:动物防疫专项经费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长沙县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等工作专项经费。
三是指出资金使用原则。
第二部分, 部门职责共三条
明确长沙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第三部分,资金使用范围,共一条
明确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及经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的使用范围。
第四部分,奖补标准,共六条
一是明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标准,根据部、省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明确监测采样奖补标准;
三是明确动物疫病防治“先打后补”疫苗补助标准,根据部、省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是明确畜禽生产重点监测企业(户)补助标准;
五是明确基层动物防疫劳务补助标准;
六是明确动物疫病防控补助标准。
第五部分,奖补(支付)方式,共一条
明确突发动物重大疫病扑杀与免疫过敏反应、动物疫病与动物疫情监测采样、动物疫病净化与流行病学调查和畜禽水产品监测采样费专项经费、畜禽水产品监测、动物疫病防控、动物疫病防治“先打后补”疫苗、基层动物防疫劳务等补助(支付)方式。
第六部分, 经费安排与拨付,共二条
一是明确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等有关物资采购及动物防疫、检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支出,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突发动物重大疫病扑杀、动物防疫劳务补助、畜禽水产品监测奖励、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畜禽生产重点监测企业(户)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部分, 监督管理,共二条
一是明确项目绩效评价具体要求;
二是明确专项经费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范财务管理,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部分,附则,共二条
一是指出本办法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二是指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