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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11   来源: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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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公布实施了《长沙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自该《实施方案》公布以来,引起了广大市民广泛关注,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精神和《长沙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长政办发〔2021〕69号),结合长沙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方案》中“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哪些事项?

本轮“证照分离”改革共涉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等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535项,涵盖了近40个部门单位,具体见附件:长沙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中列举出了535个事项所对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层级、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方案》中“证照分离”主要的改革方式有哪些?有何具体要求?

《方案》明确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得转移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变相实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政府采购中,不得将已取消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必要条件或评分依据。

(二)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法以及是否免于核查。

(四)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以外的其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要求,综合运用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延长或取消许可期限,以及取消或放宽审批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情况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四、完善配套措施

通过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等配套措施促进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五、创新加强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全面梳理监管事项并制定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依法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探索实行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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