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

日期:2020-12-24   来源: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近日,我局公布实施了《关于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解决房地产交房延期、房屋交付后配套不完善等问题,切实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增强人民幸福感获得感,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我局拟定了《关于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依据

1.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5.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 (长政办发[2017]29号)

6.县政府常务会议第82次会议纪要。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准入程序、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开竣工时间要求、竣工验收、动态监管、处罚措施等内容。

第一条,明确《规定》的适应范围。

第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

第三条,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明确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原则上须一次性审批,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总平面图所确定的分期要求,分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分期建设。

第四条,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五条,明确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批后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将整个项目每期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备案,并严格按申报的计划时间进行建设。

第五条、第九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 (长政办发[2017]29号)第二条,明确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商业、小学、幼儿园、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垃圾站等公用配套设施及相应消防设施须与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由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批后监管部门对配套商业、小学、幼儿园、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垃圾收集站等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未按要求在首期建设的,不得核发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第八条,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整体竣工时间必须在土地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完成。特别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商住混合项目及商住联合体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商业、住宅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具体明确。

第七条,明确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销售时,项目单位须告知业主建设项目的总体开发建设内容。

第十条,明确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分期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原则上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一本《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第三条,明确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竣工时间未按合同约定竣工的,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明确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及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的解释权。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21日

相关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
  • 政府查号台

    政府查号台

  • 站点地图

    站点地图

  •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

    今日访客数

  • 长沙县网上群工部
  •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长沙县人民政府
承办: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31-84075602
网站标识码:43012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