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调整我县集镇及农村供水区域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0-11-18   来源:  长沙县发改局
字体大小:

近日,我局制定出台《关于调整我县集镇及农村供水区域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必要性?

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出台《关于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部分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公共供水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8元/立方米”。2020年8月,省水利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提出近期国家审计署对省政府主要领导开展了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发现我未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问题,对与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文件征收标准不一致的要尽快撤销或废止,并按全省统一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二、《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湘水办函2020〕173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湖南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119号),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三、《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我县集镇及农村供水区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及依据说明分别是什么?

答:(一)条款一:我县集镇及农村公共供水取水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按取水量每吨0.08元。

依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出台《关于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规定“公共供水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8元/立方米

   (二)条款二:集镇及农村供水价格在原终端水价基础上上调0.1元/吨。

依据:根据《湖南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细则》湘发改价调〔2017〕1119号)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政策规定,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成本监审,水资源费向供水终端用户的收取标准为0.1元/吨

(三)条款三:本次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执行原价格标准,从第二次抄表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依据:根据2020年11月13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发改局按规范性文件程序于近期发文,从发文实施后第二次抄表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条款四:各单位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收费价格公示工作,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依据:根据2020年11月13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委宣传部统筹,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指导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18日

相关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
  • 政府查号台

    政府查号台

  • 站点地图

    站点地图

  •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

    今日访客数

  • 长沙县网上群工部
  •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长沙县人民政府
承办: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31-84075602
网站标识码:43012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