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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建设局 文章来源:建设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4 11:01:18

长沙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用房、集资建房项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反映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30%。(根据我县实际,住宅及非住宅均按60/平方米标准计算)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单)时,应向县建设局提交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和与县建设局、开户银行三方签署的项目资金监控协议。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项目资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未经县建设局批准不得变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本专户,接受监督管理。县建设局会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3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45%

  (三)竣工验收备案及配套设施完成后解控25%

  县建设局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7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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