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邮箱登录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长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府文件 >> 文章正文
长沙县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的通知
作者:建设局 文章来源:建设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4 10:57:05

长沙县建设局

关于实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的通知

 

县域内各建筑业企业、房产开发企业、各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吸引了大批外来建筑行业企业进入我县参与工程建设,为我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出现了不讲行业自律、失信经营,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对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管理及参照其他区、县关于对外来建筑行业企业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外来建筑行业企业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备案登记及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实行时间:

200851日起,凡县外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来我县承接工程项目任务时必须到长沙县建设局备案登记,县招投标办将依据县建设局备案登记作为企业参与招投标时投标单位必备条件之一。

二、            备案地点:

长沙县建设局、建管站企业科(长沙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望仙路73号县建设局办公楼五楼,联系人:李亚锋,联系电话:0731-4014036

 

 

三、办理备案手续所须材料:

1.    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资格证书;

3.    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    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及上岗证书。

四、            市场准入和清出相关规定:

(一)    市场准入规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家承认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及个人且无任何不良记录都可进入长沙县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二)    市场清出规定:

任何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强制性要求,造成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行行政处罚,且2年不准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执行市场清出制度。

1.    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含县属企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实行清出制度:

(1)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标、围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挂靠其他单位承接业务的;

(3)        超越核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4)        凡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记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6)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7)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        发生过的质量、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9)        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0)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1)   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3)   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一次的,撤换项目经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实行清出制度:

(1)        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接监理业务的;

(2)        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        未按合同和监理大纲规定派驻相应监理人员(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参加工程监理的;

(5)        未实行“旁站监理”,或者由于监理人员人为造成工期拖延,影响工程进度的;

(6)        无证上岗的;

(7)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大纲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经济损失的;

(8)        未经审批擅自追加(减)工程量或追加(减)投资的;

(9)        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0)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11)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2)   不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责任造成事故的;

(13)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实行清出制度:

(1)        与建设单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间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3)        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6)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

(7)        转让资质证书的;

(8)        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

(9)        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10)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            市场清出情况公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末统计情况,于下季第一月上旬对企业或个人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和清出我县建筑市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通报并在“长沙县公众信息网”或“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上公示。

 

 

附件1.长沙县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表

附件2.长沙县外来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表

附件3.长沙县外来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登记表

 

 

 

长沙县建设局

200847

 

 

下载:附件表单

文章录入:xxb    责任编辑:xxb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友 情 链 接
    主办:长沙县人民政府 承办:长沙县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星飞数码科技 TEL:0731-6787888
    电话:0731-4018486 传真:0731-4017486 站长:熊小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编号》 湘ICP备06009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