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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
作者:财政局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0 17:02:39

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

并明确有关票据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并明确有关标据管理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6]68号)精神,从20081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部分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经财政部授权的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同时使用红发红荧光防伪油墨(在紫外光照射下显现鲜艳的红色荧光),调整水印纸的图案布局。现印有“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071231,超期未使用完的票据,各乡镇财政所、县直有关单位统一到我局领取新票。

二、根据票据的不同种类,在票据左侧边联注明票据相应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票据超期使用无效,缴款义务 可拒绝缴纳使用超期票据收取的款项,并向当地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投诉,投诉电话:4011711

三、部分票据调整如下

(一)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直接缴款和集中汇款分别印制和管理,用于直接缴款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在其右上角“集中汇款”框内套印“×”;用于集中汇款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右上角“集中汇缴”框内套印“”;在“减征”框内套印“×”,并在第一联上下角套印“此联不作报销凭证”的章。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收缴方式分别向执收单位发放,执收单位不得混用,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后第一联应与其存根联或与对应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存根联套订在一起,以备检查。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只能对“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取的收入进行汇款,严禁使用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直接缴款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的收入进行汇缴。

(二)将《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收据》手工票的装订方式由一个版面一份改为一个版面五份,并将“镜检费”项目改为“注射费”。

(三)将《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药费收据》电脑票的“床号”改为“住院号”,并增加“输血费”和“煎药费”项目。

(四)将《湖南省农村公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重新界定为:用于村民委员会接受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拨款(补助)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款、村内共同生产分摊费用以及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等款项。

(五)增设《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暂扣、封存物资)章印—6》、《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没收物资)》、《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电脑票据。

四、请各乡镇财政所及时通知卫生院、联校,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OO七年十二月四日

文章录入:财政局政务中心窗口    责任编辑:杨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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