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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唐红梅 文章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11:39:1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函[2007]18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5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建设法治、透明、服务型政府,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4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为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各部门也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条例〉和推行政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纳入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议事日程,搞好检查指导和组织协调。

二、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实施《条例》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宣传计划,印制宣传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学习、了解和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条例》的学习培训计划,公务员培训要增加《条例》的学习内容,增强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尤其要注重加强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

三、编制公开目录,完善公开内容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系统特点,加强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的编制工作,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本。要以编制目录为契机,规范公开内容及公开程序,按照系统化、标准化、电子化的原则要求,在2008228日以前编制好本单位的公开目录规范文本。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编制本行业、本单位的办事公开目录,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进行指导和督促。

四、抓好载体建设,创新公开形式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处,通过政务大厅电子(电视)显示牌,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方式予以公开。要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的信息公开机制,实行政府信息定期发布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公开网络体系。继续抓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硬件配置设施,强化内部管理,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五、搞好制度建设,规范公开行为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考核制度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报告和奖惩等方面制度的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规范。

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及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实施《条例》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如实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完善政府公报、政府网络和政务服务中心等载体建设,建立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电子监控系统,健全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  公开△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人民检察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28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12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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